消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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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目的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与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2.全民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严格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加强消防能力建设,提高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
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安全防范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高危场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知识普及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预防火灾事故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做好化解各类火灾隐患。

对于重点单位和高危场所,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习和模拟应急处置演练。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八条有关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规范使用。

第九条使用建筑内消防设施和器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

第十条对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不合格、失效或者故障,应当及时予以修缮或者更换,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应当通畅,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或者危及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配套完善,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冶炼、高温、林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烟雾感应、自动喷淋、灭火器、疏散路线指示等消防控制设施和控制装置应当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

第十五条对于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不得用于存放物品,设施和装置应当保持畅通,便于疏散和消防救援。

第四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消防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接受检查,
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八条消防部门有权随时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抽查。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消防部门所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对待检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制裁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组织,消防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
予公开曝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暂停营业、暂扣
照会等强制措施:
1.未经消防部门安全鉴定,私自设置或改建消防安全设施的;
2.占用、堵塞、封闭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运
行的;
3.未按规定组织年度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或者未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消防安全人员和消防器材的;
4.随意丢弃火柴、烟头、易燃物品和占用、封堵公共消防通
道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暂扣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
1.通过销售、生产、仓储等活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
堵塞、封闭或者危及消防通道的;
2.防火间距不达标、违规设置露天火点、违规堆放易燃易爆
物品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3.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或者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
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私拉乱接电线、盗用消防水源、改变消防管道、扰乱火场
指挥、抢占消防指挥频道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其赔偿责任;对于涉及刑事责任
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到处理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及时进行整改,改正违法行为,主动进行赔偿和处理后果。

在整改完成后,可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复查,并及时公布整改结果。

对于已公
布整改结果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确保整改结果符
合法规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在本条例未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与本条例相符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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