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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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6.04
•【字号】内交发〔2018〕338号
•【施行日期】2018.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内交发〔2018〕338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号)转发你们,请及时安排部署、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盟市交通运输局应督促建设项目在施工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二、我区“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范围为高速、一级公路(全幅)和大型水运工
程项目。

建设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建设单位在本年度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累计的平均值计算,盟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考核评价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进行复核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监督检查进行随机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与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结果出入较大时年度考评结果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评价结果为准,在每年11月1日前完成抽查复核工作,并向厅报送评价结果、复核情况和工作总结。

三、盟市交通运输局应督促建设项目按规定开展“平安工地”自评及复核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通过文件、整改通知单、隐患台账等形式予以记录并整改闭合,达到“以评促改”的目的,不能流于形式、弄虚作假。

四、由于《标准》中“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内容进行了调整,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分工要求重新开展核查工作,经建设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盟市交通运输局,盟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审查复核,并加强对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对照《标准》中“考核评价表”内容进行梳理、整改,内业资料重新分类归档。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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