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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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选煤厂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和行为。

第三条选煤厂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
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
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操作规程的;
3. 煤炭开采、洗选、运输、储存等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4. 煤炭运输、储存场所未经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仍进行作业的;
5. 煤炭洗选过程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停机检修,继续作业的;
6. 煤炭洗选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 未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设备故障的;
8.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9.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禁止区域作业的;
10. 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整改的。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
1. 在煤炭开采、洗选、运输、储存等环节,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2. 未经允许,擅自开启、关闭安全阀、切断阀等关键设备设施的;
3. 在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维护、检修的;
4. 未经允许,擅自移动、拆除、破坏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的;
5. 在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6.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停机检修的;
7.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备设施内部进行检修、维修的;
8. 在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9. 未经允许,擅自改变设备设施运行参数、操作程序的;
10.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停机处理的。

第三章处理与责任
第六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选煤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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