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是否适用串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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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否适⽤串标罪
⽹友曾先⽣是⼀家拍卖公司的负责⼈。

在公司最近⼀次珠宝拍卖活动上,某⼀个极其珍贵的钻戒以极低的价格成交了。

曾先⽣复盘了竞拍过程,怀疑⼏个参拍买家之间可能存在串通⾏为。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串标罪呢?店铺⼩编来解答这个问题。

⼀、拍卖是否适⽤串标罪
串通的⾏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拍卖与投标是两种不同的⾏为,刑法也没有明确地将串通拍卖⾏为规定为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为按照《刑法》第⼆百⼆⼗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为,违反拍卖法的规定,按照《拍卖法》第六⼗五条规定,应由⼯商部门给予⾏政处罚。

⼆、拍卖与招标投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
根据《刑法》第230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以及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为。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竞价者的买卖⽅式。

⽽招标投标⼀般是指招标⼈就某特定事项向特定相对⼈或社会发出招标邀请,有多家投标⼈进⾏投标,最后由招标⼈通过对投标⼈在价格、质量、⽣产能⼒、交货期限和财务状况、信誉等诸⽅⾯进⾏综合考察,在平衡的基础上,选定投标条件最好的投标⼈,并与之进⼀步协调、商定最终成⽴民法典律关系的⼀种合同⾏为。

从⾏为性质来讲,拍卖和招标投标都是竞争性的交易⽅式,是合同缔结的⼀种特殊⽅式,⼆者具有⼀定的相似性。

但是,招标投标和拍卖仍有本质区别,如⼆者在概念内涵、标的、⽬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适⽤法律等⽅⾯都存在差异。

因此,招标投标和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外延并⽆包容关系。

从社会上⼀般⼈的观念来看,招标投标和拍卖也是两种不同的交易⽅式。

串标⾏为和拍卖中的串通⾏为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在拍卖活动中采⽤串标罪概念的案例。

但是⼤多数法院还是认为拍卖和招标是不同的⾏为,不应把拍卖中的串通⾏为和串标混为⼀谈。

如果需要更多帮助,请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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