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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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生的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防生的行为规范,依据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印发《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2000]财事字第0641号)、部队条令条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军区依托兰州理工大学选拔、招收的国防生。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兰州理工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由学院、学生处和选培办共同组织贯彻执行,国防生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防生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选培办各项规章制度,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学院及选培办赋予的任务。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修完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位。
非外语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的国防生,英语必须通过国家公共四级;英语专业的国防生,英语必须通过国家专业八级。
(五)积极参加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军人作风。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学校公物及一草一木。
(七)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着军装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八)不得到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象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严禁涉足不健康场所。
(九)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十)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
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
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十一)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十二)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节行政例会
第五条班务会。
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下午或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小结讲评一周的学习、军政训练和表现等情况。
第六条区队会。
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区队长主持,主要是总结、讲评和研究区队工作。
第七条国防生大会。
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由选培办主持,全体国防生参加,主要是部署任务,对国防生的学习、军政训练、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讲评,纠正带倾向性的问题。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八条请示
对本区队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区队长应当及时向选培办请示。
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第九条报告
对本区队发生的重大情况,区队长应立即向选培办报告。
国防生每季度主动向选培办报告一次自身学习、生活和军政训练等情况。
报告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第三节礼节
第十条为树立国防生良好的形象,国防生必须有礼节。
第十一条国防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天第一次遇见学校领导、学院领导、辅导员、选培办人员时,着军装时行举手礼,着便装时应主动打招呼。
(二)进入校领导、学院领导、辅导员、选培办等办公室,必须先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进入其它学生宿舍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校领导、学院领导、老师、辅导员及选培办人员到宿舍看望或检查时,应当自行起立,有礼貌的迎、送。
第四节内务设置
第十二条内务设置应当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内务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使用统一配发的被子、褥子和床单。
(二)床铺应当铺垫整齐。
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三)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下的地面上,通常按照拖鞋、胶鞋、皮鞋的顺序从左至右统一放置。
(四)衣帽和腰带通常置于床铺上。
军衣要按要求折叠整齐,按照军衣、军帽的顺序置于被子上中央,腰带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五)背包带通常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于内务柜内。
挎包、水壶统一放在内务柜内,摆放顺序、位置应当统一。
(六)暖瓶、水杯、墨水、胶水等其他物品的放置,也应统一。
(七)维护良好的内务秩序,保持内务整洁。
第五节着装
第十四条国防生必须按规定着装,衣着整洁、得体,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十五条以国防生身份参加学校或选培办组织的集体活动时,根据选培办通知统一着军装,平时严禁穿戴。
着军装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微、肩章、领花等。
(二)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
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国防生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国防生帽稍向后倾。
(三)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军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四)着军服不戴军帽的时机与场合,由选培办临时通知。
第十六条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领花不得变卖,不得擅自借(送)给非国防生。
国防生被淘汰后,帽徽、肩章和领花一律收缴。
第六节仪容
第十七条国防生仪容必须严整,做到以下几点:
(一)头发整洁。
男国防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国防生发辨不得过肩,不得烫发。
染发只准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二)不得纹身,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
第七节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国防生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正课时间,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十九条国防生请销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因故不能参加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或其它活动时,必须写假条逐级请假,由选培办审批。
(二)其他时间请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查铺
第二十条各班班长每晚必须掌握本班人员的就寝情况,区队值班人员每晚查铺不得少于两次,选培办不定期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第二十一条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大家的睡眠。
查铺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骨干轮换制度
第二十二条按照“相同专业同班、相同学院同队”的原则,对国防生编班分区队。
区队设区队长、副区队长各1名,每个班设班长、副班长各1名。
第二十三条区队长、副区队长、班长和副班长由选培办从管理能力强、模范作用发挥好、学习成绩优异的国防生中指定。
对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履行职责不认真的骨干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班长、副班长采取轮流担任的办法,每学期调整一次,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
争取每人在毕业前轮流当班长或副班长一次。
第二十五条区队长职责
(一)带领区队贯彻落实选培办的指示和要求,完成选培办赋予的各项任务。
(二)根据选培办军政训练计划,组织区队完成军政训练任务。
(三)督促区队人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校纪校规及选培办的有关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军人作风。
(四)了解掌握区队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教育和监督全区队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二十六条副区队长职责
副区队长隶属区队长,协助区队长工作。
在区队长临时离开时,代理区队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班长职责
(一)带领全班参加区队组织的军政训练,完成区队赋予的各项任务。
(二)带领全班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及选培办的有关规章制度,养成良好作风。
(三)掌握本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全班团结稳定。
(四)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二十八条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在班长临时不在时,代理班长工作。
第五章值班
第二十九条国防生集中住宿后,建立学员队、区队值班制度,确保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
第三十条学员队值班员职责
学员队值班员,由区队长、副区队长轮流担任,值班时间一周,受选培办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国防生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
(二)维护学员队生活秩序。
(三)根据选培办的指示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和其他有关工作。
(四)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五)负责学员队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第三十一条区队值班员职责
区队值班员,通常由班长、副班长轮流担任,值班时间一周,受所在区队区队长、副区队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按照区队长、副区队长的要求,派遣公差勤务。
(二)负责区队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三)做好查铺工作,并做好登记。
(四)掌握区队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第六章一日生活制度
第三十二条起床
起床时间为6:20分。
听到起床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按规定出操或整理内务。
第三十三条早操
每周二、四6:30分集体出早操,每次时间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
除经选培办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早操信号后,各班、区队迅速集合,清查人数,检查着装,以区队为单位,由区队值班员按时带到出操地点,并向学员队值班员报告。
第三十四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不超过30分钟,班长督促检查本班人员按要求整理好内务卫生。
选培办不定期组织内务卫生检查,并进行评比。
第三十五条开饭
经值班员和班长检查内务合格后,自行开饭。
第三十六条操课
按照学校教学统一安排,自行按时操课。
第三十七条点名
每日22:30分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
点名由各区队组织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选培办不定期组织点名。
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数、对当天情况进行讲评、传达学校和选培办的有关指示和要求等。
当听到点名的信号后,各班应迅速集合,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带到指定位置,向区队值班员报告。
第三十八条就寝
就寝时间为23:00时,值班员在熄灯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
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小时。
第三十九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
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
第七章奖励
第四十条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国防生的
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热爱军队、献身国防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和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
第四十一条奖励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十二条奖励的项目以评选“优秀国防生”为主。
第四十三条“优秀国防生”的评选,每学年结束后,选培办按照国防生总数8%的比例组织评选一次。
被评选为“优秀国防生”的,由选培办颁发“优秀国防生”证书,填写《优秀国防生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淘汰、递补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防生在校期间由选培办和学校搞好跟踪考察,实行全程筛选。
第四十五条国防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终止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不再享受国防奖学金:
(一) 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治安管理处罚者;
(三)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 因学习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或转学者;
(五) 不参加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和其他活动者;
(六) 因学习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或受到学校黄牌(退学)警告,或延长学制,或未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或军政训练考核不合格者;
(七) 因身体原因,经一年内治疗仍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者;
(八)毕业后不到兰州军区部队工作或不服从选培办分配者;
(九)签约后本人中途提出放弃者;
(十)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
第四十六条国防生在享受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认定其为违约。
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奖学金,其中因第四十五
条第(七)款原因被淘汰的,还须按已享受奖学金总数的5%支付违约金;因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款原因被淘汰的,还须支付与已享受奖学金同等数额的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意外事故引起的违约责任,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对不履行违约处理的国防生,毕业时学校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和有关分配材料,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淘汰的国防生,由选培办从同年级、同专业的大学生中择优递补。
第五十条国防生完成学业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兰州军区有关部门同意,可报考研究生、博士生。
考取研究生、博士后,与兰州军区有关部门另行签订协议,以军队干部身份读研读博。
此规定从颁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兰州理工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