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楚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楚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8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末钢张九香雷金梅
【审理法官】谢末钢张九香雷金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楚铧;罗臣
【当事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楚铧罗臣
【当事人-个人】邓楚铧罗臣
【当事人-公司】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环林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环林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环林李海福
【代理律所】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邓楚铧;罗臣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罗臣与邓楚铧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罗臣未按转让协议约定交付房屋而引发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罗臣与邓楚铧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罗臣未按转让协议约定交付房屋而引发的诉讼。

罗臣在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即与邓楚铧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因此,本案应首先审查罗臣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所有权期待权。

罗臣主张案涉房屋是基于其与华鹤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而华鹤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其与罗臣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作为陈爱莉向罗臣借款200万元债权的担保。

罗臣与华鹤房地产公司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观形式表现的法律关系是否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存在争议,而罗臣与华鹤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影响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罗臣能否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所有权期待权,故一审法院应查明罗臣与华鹤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支付了购房款及款项来源、案涉房屋交付情况、案涉房屋是否存在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方式为陈爱莉与罗臣之间2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做法以及郴州市华鹤龙庭建设项目处置工作小组是否处理了罗臣借款与房屋的事宜等事实,但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3:21:40
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楚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民终8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华鹤龙庭花香阁1022-1025。

法定代表人:陈冀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环林,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楚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鹤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楚铧、罗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罗臣与邓楚铧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罗臣未按转让协议约定交付房屋而引发的诉讼。

罗臣在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即与邓
楚铧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因此,本案应首先审查罗臣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所有权期待权。

罗臣主张案涉房屋是基于其与华鹤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而华鹤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其与罗臣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作为陈爱莉向罗臣借款200万元债权的担保。

罗臣与华鹤房地产公司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观形式表现的法律关系是否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存在争议,而罗臣与华鹤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影响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罗臣能否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所有权期待权,故一审法院应查明罗臣与华鹤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支付了购房款及款项来源、案涉房屋交付情况、案涉房屋是否存在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方式为陈爱莉与罗臣之间2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做法以及郴州市华鹤龙庭建设项目处置工作小组是否处理了罗臣借款与房屋的事宜等事实,但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谢末钢
审判员张九香
审判员雷金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宝乐
书记员唐旭超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