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特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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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粮王红光店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 同的优惠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 违反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 定。其设置灯箱广告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青羊分局东下工商所颁发的成都市临时广 告经营许可证,其灯箱广告从形式到内容均 是合法的,因此要求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人事部考试录用处则认为:中央招录 国家公务员,一直按照《公务员录用 暂行规定》,35岁的限制是规定中明 确了的。人事部一直是按照这个标准 招录公务员,并没有对他构成就业歧 视。 法院拒绝受理此案。
7、乙肝歧视
6、就业年龄问题
• 2005年11月5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 硕士杨世建以“人事部拒绝受理他报名 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人事部准许他报名参加考试。
• 杨世建出生于1969年7月,2005 年时36岁。2005年10月12日,人 事部在网站发布了中央、国家机 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 工作人员的公告,杨世建按照人 事部网站要求的报名程序进行注 册。但当他输入自己的信息进行 注册申请时,人事部报名系统反 馈的信息却是:“对不起,您的 年龄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报考。” 此后,杨世建多次打电话向人事 部咨询自己的报考事宜,得到的 答复都是“不行”。
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 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 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 手续的条件,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以此 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 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 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 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 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5、退休年龄性别差别问题
• 2005年8月23日,建行平顶山市分行的周香 华以其单位强制其55周岁退休行为涉嫌退休 性别歧视为由申请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已经年满56周岁的周香华系原中国建 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出纳科副科长。2005年 1月建行平顶山市分行通知周香华办理退休 手续,周香华提出要求与单位男职工一样60 周岁退休,但遭到拒绝。周香华不服,遂提 起了劳动仲裁。
建行平顶山分行认为,安排周香华55岁退 休,依照的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 干部的暂行办法》。在1978年颁布、现在 仍然有效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中明 确规定,职工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职工年 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 满55周岁。
2005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仲裁庭作出 了裁决。裁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 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因申诉人 周香华未提供支持其观点的有效证据和法律 依据,故仲裁庭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 持;全部420元费用由申诉人周香华负担。
• 一审判决后,三原告不服,以 粗粮王红光店的收费行为确系 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同 时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 等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 诉人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 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 费者的意图与行为。上诉人作为消费者,有 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消费,其平 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而且被上诉人就同种 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 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 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此, 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费用和赔礼道歉 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成都 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 监督管理,是行使金融管理行政职权的 行政机关。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 23日在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 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对招录对象规 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 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 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 于被告的行政行为的范畴,依法不属于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 杨世建认为,人事部做出拒绝他报名 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行为属于 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违 反了《宪法》中第三十三条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人平等”以及第 四十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杨世 建认为,人事部侵犯了他的平等权和 劳动权,对他构成了就业歧视。
平等权的内容
民族平等 城乡平等 宗教平等 性别平等
1
就餐身份平等
2000年5月17日,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李 红卒、王勇、陈青松三人到成都家家快餐有 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下称粗粮王红光店) 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写明: “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 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 一次”。三人每人交纳了18元就餐。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6年2月初,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 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 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 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 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 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5月2日,深圳市警方召开新闻 发布会,通报对龙新派出所社区民警悬 挂错误横幅一事的查处情况。深圳市龙 岗公安分局发言人对龙新派出所社区民 警悬挂带有地域歧视的横幅给河南人造 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当事民警被停职并 受纪律处分。
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 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 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 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 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 消除。鉴于被上诉人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撤除了有关广告词,故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 于2000年11月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的判决。
平 等 权
•《宪法》第三十三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的内涵
平等权的内涵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 务; 国家对公民权利平等地保护,对违法 行为平等地追究;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
平等权的特征
公民的平等权指的是相对平等,而非绝 对平等。 公民的平等权指的是比例平等,而非机 械平等。 公民的平等权指的是权利平等,而非事 实平等。 公民的平等权指的是机会、过程平等, 而非结果平等。
2、就业身高平等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 《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 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 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公分、 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2002年1月7日, 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以中国人民 银行成都分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 政行为,违反了宪法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 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 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 的报名资格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取消该身高限 制。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听闻此事立即撤除 了关于限制身高的规定,但蒋韬认为,人 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的平 等权和人格尊严的侵犯,所以不撤诉。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 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裁定驳回‛ 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 行政审判权的范围;第三,原告担任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 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被告自己放弃 了这项权利。
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两原告家 乡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 评价,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 原则,而且直接损害了两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 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伤害了二 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 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两原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 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
• 庭审中管委会辩称,他们在国家 没有强制要求对学生实行优惠票 价的情况下,依然决定给予学生 半价优惠,即40元/人,充分体 现了管委会对所有游览峨眉山的 学生的关怀和厚爱,根本不存在 侵犯“平等权”的行为。
• 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1993年 峨眉山市政府授予峨眉山管委会‚管理专 营权‛的决定,即对军人、学生、老人等 特殊群体实施半价门票优惠的地方政策, 峨眉山管委会今年4月13日对张家祥等8名 川大学生收取的半价门票,是合理合法的。 而峨眉山管委会对当地大学生(西南交大峨 眉山分院学生)收取10元/人门票,则是另 外一个法律关系。张家祥等不是10元门票 的当事人,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区分开 来。因此法院认为,峨眉山管委会没有侵 犯川大学生的任何权利,故驳回了张家祥 等人的起诉。
事后,三人以粗粮王红光店的广告中关于 “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16元”的规定是对 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 等权,给其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理由,于 2000年6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粗粮王红光店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 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 三人赔礼道歉。
• 一审判决: • 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 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不 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此,对原告返还 费用、撤销广告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 日作出“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 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第32条第2款之规定,做出“驳回原告蒋韬的 起诉”的裁定。
3、公园门票地域差别的平等问 题
• 2002年4月13日,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张家祥等8名 同学到峨眉山旅游时发现所购门票是每张40元, 而峨眉山当地的学生买门票每人仅需10元,认为 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 7月10日,张家祥等人以“管委会将两种不同价格 的门票分别出售给本地和外地游客,此具体行为 已违反了《四川省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15条的规定,即旅游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 本、外地游客而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也有违《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侵害 了原告的权利”为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了行政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权的原 因把案件移交给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4、省籍地域歧视问题
• 2005年3月8日,深圳市龙岗警方在辖区怡 丰路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 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 案件的,奖励500元”的大横幅,当即引起 了广泛争议。2005年4月15日,河南律师李 东照、任诚宇以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在辖区内 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 的横幅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向郑州市高新 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就其侵权行为对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就 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 媒体上公开予以发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 案件受理费。
• 裁决还认为,根据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规定,申诉人提出 的关于《暂行办法》与我国宪 法和国际公约相抵触的问题, 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被申 诉方根据《暂行办法》为周香 华申办退休手续符合我国现行 退休政策。 • 周香华不服仲裁裁决,于 2005年10月28日向湛河区法 院起诉。
经过审理,湛河区法院认为,周香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