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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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XXXXX出版社
2011 南京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
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
王荣玉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配建面积标准 (6)
4 功能与布局要求 (7)
4.1大型居住区 (7)
4.2居住区 (9)
4.3居住小区 (10)
4.4居住组团 (12)
4.5其它规定 (13)
5 设置要求 (15)
5.1家庭避难所 (15)
5.2人员掩蔽工程 (15)
5.3医疗救护工程 (16)
5.4防空专业队工程 (16)
5.5配套工程 (16)
附录A 成果要求 (18)
附录B 用词说明 (19)
1 总则
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造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县级以下城镇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要求:
1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
2 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
3 满足居民就近掩蔽。
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1.0.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注重平战结合、平灾结合。
1.0.6 城市居住区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分为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四级,按表1.0.6确定。
表1.0.6 城市居住区分级标准(人)
1.0.7 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表1.0.6确定的各级指标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
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1.0.8 城市居住区按用地性质分为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
1.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
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housing cluster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一类居住区first-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5 二类居住区secon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6 三类居住区thir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居住区。
2.0.7 保障类居住区supportability- type residential district
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等。
2.0.8 人防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9 指挥工程command works
战时城市防空袭行动中,供指挥人员实施指挥的人防工程。
2.0.10 医疗救护工程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
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2.0.11 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2.0.12 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
2.0.13 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
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等。
2.0.14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0.15 人防物资库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
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2.0.16 家庭避难所family shelter
用于战争、灾害发生时,保障家庭人员掩蔽的地下建筑,一般构筑在住宅下方,也可构筑于家庭院落内部。
3 配建面积标准
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1确定。
表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
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2确定。
表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
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3确定。
表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
4 功能与布局要求
4.1 大型居住区
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1.3 大型居住区人防指挥工程宜结合街道办公场所或社区行政中心就近布置。
其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4 大型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会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急救医院1处,国家一、二类
设防城市大型居住区宜配建急救医院1处。
急救医院结合区域内地面医疗设施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
2 救护站宜结合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
3 急救医院、救护站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5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服务半径应小于3000米;
2 防空专业队工程类型以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为主;
3 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1.5-3确定。
表4.1.5-3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
4.1.6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等工程;
2 配套工程人均指标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面积不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
工程配置要求按表 4.1.6-2确定。
表4.1.6-2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表
4.2 居住区
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表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2.3 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2.4确定。
表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
4.2.5 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要求按大型居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4.3 居住小区
4.3.1 二、三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二、三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3.2 保障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保障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3.3 居住小区医疗救护工程为救护站,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按表4.3.1计算,且不得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3.4 居住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功能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为主。
4.3.5 居住小区配套工程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其中物资库宜占70%,食品站宜占30%。
4.4 居住组团
4.4.1 二、三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二、三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4.2 保障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保障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4.3 居住组团配套工程以物资库为主,可与人员掩蔽工程合并设置。
4.5 其它规定
4.5.1 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布局应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即200米以内或步行少于10分钟。
4.5.2 同一地块或组团内部的中高层以上、组团式布局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应相互连通。
4.5.3 城市居住区除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外,还应利用居住区中心绿地、广场下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人防工程,并宜与相邻建筑物下的人防工程连通。
4.5.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应注重发挥平时效益,宜与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建设。
人防工程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配置宜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人防工程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配置表
4.5.5 居住区人防工程室外出入口设置除满足防护要求以外,还应
与居住区地面交通、景观绿化相协调。
5 设置要求
5.1 家庭避难所
5.1.1 家庭避难所宜建设在一类住宅下方或院落内,其抗力可按防地面建筑倒塌荷载计算,且周边侧墙、顶板、底板均应采用钢筋砼结构,厚度不小于250mm。
5.1.2 家庭避难所应至少有1个人员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大小应满足家庭人员平时和战时进出要求。
有条件时应设置室外出入口,没有条件设置室外出入口时,口部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5.1.3 家庭避难所内应设置小型除尘滤毒设备,并宜储备个人防化器材。
5.2 人员掩蔽工程
5.2.1 人员掩蔽工程的防护标准,应根据城市总体防护要求,结合居住区所在区位确定。
5.2.2 结合战时室外主要出入口修建的地面建筑小品(伪装房),应采用轻型结构阻燃防火材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5.2.3 居住区内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将楼梯间作为室内出入口,多层建筑不宜在楼梯间采取战时封堵措施,高层建筑楼梯间严禁采取战时封堵措施。
5.2.4 居住区设有多层地下空间,且人员掩蔽工程设于底层时,应
至少设置一个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
5.2.5 大型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位于地面建筑倒塌范围外的通风竖井,宜设置为预备安全出入口。
5.3 医疗救护工程
5.3.1 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配置。
5.3.2 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口部应直接通向居住区小区级以上道路。
5.4 防空专业队工程
5.4.1 防空专业队工程宜采用单建式工程。
5.4.2 防空专业队工程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在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并应直接与居住区内主要干道连接。
5.5 配套工程
5.5.1 配套工程设置应与居住区规模相对应,宜按表5.5.1确定。
5.5.2 在居住区部分人员掩蔽单元内部,亦可局部结合设置配套工程,但宜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附录A 成果要求
A.0.1 含居住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居住区地块的人防工程规划指标,并统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中,其配置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A.0.2 城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人防工程配置要求。
A.0.3 各类人防工程配置指标应纳入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中,并对规划单元各居住区地块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进行汇总。
A.0.4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应包括人防工程配置内容。
附录B 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22)
2 术语 (25)
3 配建面积标准 (27)
4 功能与布局要求 (32)
4.1大型居住区 (32)
4.2居住区 (35)
4.3居住小区 (36)
4.4居住组团 (36)
4.5其它规定 (37)
5 设置要求 (40)
5.1家庭避难所 (40)
5.2人员掩蔽工程 (40)
5.3医疗救护工程 (41)
5.4防空专业队工程 (42)
5.5配套工程 (42)
1 总则
1.0.1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对于居民在战时和平时突发灾害性事件中的防护掩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带动城市居住区规模不断扩大。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阶段理应有明确的配套建设指标,从而为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起到控制引导作用。
本规范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将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融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使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在规划阶段就能够有效控制和落实。
1.0.2 本规范作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各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中,必须执行本规范。
同时,在我省一些较发达地区的县级以下城镇,城乡一体化发展较快,城乡差别已经不明显,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城市居住区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将占城市建设总量的重要部分。
居住区人防工程要想充分发挥综合防护效能,必须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同时还应遵循下列要求:
1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中基本确定了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指标和布局要点,根据城市设
防等级,确定了甲、乙类人防工程建设区域。
同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也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区所处的周边环境条件有关。
2 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
人防工程相互连通形成网络化,可大大提高单个人防工程的生存概率,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防护效能,同时有利于人员从地下疏散。
同时有条件的,尽可能与人防干道或大型人防工程预留连通口。
3 满足居民就近掩蔽。
人防工程的服务半径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避免一些项目为片面追求人防工程集中建设,有利于平时开发利用,却不顾工程的可达性。
1.0.4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可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及配套工程。
城市居住区内部一般不考虑设置指挥工程,有街道办事处驻地的除外。
1.0.5 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和功能尽可能与平时防灾相结合,与平时功能开发相适应。
居住区人防工程应该纳入到平时防灾空间体系中,因其受气候因素影响较小,可充分发挥其在灾时避难、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功能。
1.0.6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将城市居住区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近年来,随着城市功能分区越来越明显,在一些大城市,集中规划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居住区,聚集了10万人以上的人口。
因此,本规范在对城市居住区进行分级时,针对人口规模超过8万人的居住区,定义为大型居住区。
此类居住区从人口规模来看,基本对应了街道这一行政级别,因此其人防工程的配套要求也与其它较小的居住区有所不同。
1.0.7 与1.0.6条确定的四级城市居住区规模对比,还会有介于两
级居住区规模之间的,对此从满足人员防护要求的角度,本规范确定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1.0.8 人防工程作为一种战备工程,是国家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客观上会增加一定的建设成本。
城市居住区住宅类型的不同,其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能力也不同,本规范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按居住用地性质将居住区分为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据此将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进行了细化分级,同时从人防工程建设形式上也有所突破,针对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引入了家庭避难所的防护建筑型式。
1.0.9 我国现行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它按照地面建筑乘以一定的配建比例确定,与本标注确定的配建人防工程指标会有出入。
当按本规范确定的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小于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时,应按当地人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应当地政策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
2 术语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虑到本规范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设计单位,多数对人防的专业术语了解不多。
另一方面,本规范还引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目前在其它的标准规范中还没有正式定义,也需要给予明确的解释。
一、人防工程专业术语。
包括人防工程、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人防物资库等。
二、居住区分类术语。
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等。
三、新定义的术语。
就是根据本规范的使用要求,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给出确切名称和内涵的用语。
其中“保障类居住区”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所没有的,但在国发[2007]24号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内的多个部委联合公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调控。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08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在城市用地附加分类中,增加了保障性居住控制区。
对其的解释为: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它保障性住房等。
可见,保障性居住区是二、三类居住用地带有特殊政策属性的用地。
由于保障性居住用地性质的特殊性,我国现行的人防工程结建政策中没有相应的新的规定。
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也仅是对其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性优惠。
为此,本规范本着从实际应用出发,在常规的居住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类居住区”的分类,并对其人防工程配建指标单独细分。
3 配建面积标准
本章主要是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确定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的人均建设指标。
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家庭(户)整体确定。
一类居住区人防工程规模需求分析:
一类居住区为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层数较低,一般为一至三层,少数位于城市中心区,多数位于城市外围。
从遭受战争威胁来看,威胁程度最低,战时防空压力最小;从平时灾害来源来看,遭受突发性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也不大,只有地震的威胁最为现实。
尽管一类住宅的建筑密度低、容积率低,居住环境相对较为安全,现实防空防灾的威胁不大,但并不意味其对防空地下室的需求就弱。
首先一类住宅的业主多为社会高收入群体,他们对居住环境的安全需求最高,特别是心理安全需求非常强,同时注重居住的私密性。
其次,从完善住宅功能、优化居住环境的角度考虑,利用地下空间也是一种有效途径。
再次,尽管一类居住区住宅遭受战争和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概率相对较低,但可能性仍然存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仍然有必要,并且一类居住区住宅业主对防空地下室避难的功能要求更高,更需要一种家庭整体避难空间——家庭避难所。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在冷战背景下,地下家庭避难所在日本、美国、欧洲部分国家的住宅建设中已开始出现,现已成为许多国家高端住宅的配套设施,面积从20~60平方米不等,内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