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通用15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通用15篇)
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篇1
第一章行政管理方面
第一条国防生认真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学校的各项,自觉服从管理,遵守纪律。

违反日常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予以扣分处理。

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条实行根据国防生的纪律奖惩予以加扣分原则。

加分项目:连队嘉奖,大队通报表扬。

扣分项目:连队批评,大队诫勉谈话,期末民主测评较差。

第三条在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日常抽考与各项理论考核中,不及格者扣除评比分。

第四条各类、各级骨干认真履行职责、模范作用好、完成任务坚决,且年终测评为优秀的,予以加分。

第五条着装、队列或军容风纪方面不符合规定,在各级检查中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六条国防生违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学习管理方面
第七条获得国家和学校各类各级奖学金者予以加分。

第八条通过语言类国家四、六考试者,予以加分。

第九条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中发现迟到、早退、无故旷课者,予以扣分。

第十条各学期末专业(以个人成绩单生成课程为准)考试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三章实践活动方面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国防生大队组织的各项考核、比武、竞赛及活动,根据个人表现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大力支持连队及国防生大队新闻报道工作,稿件被各类报刊杂志录用者,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取得一定成绩者,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撰写专业学术文章,取得一定成绩,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予以加分。

第四章内务卫生方面
第十五条违反大队内务建设标准,在各级检查中存在问题者,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内务标准高,卫生保持好,在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被大队表扬者予以加分。

第十七条被大队评选为月份“内务标兵”,评选为“优秀寝室”内成员,予以加分。

第五章军政训练方面
第十八条国防生应遵守军政训练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参加军政训练,违反军政训练规定者,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连队每天的早操、每周日组织的日常训练中,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事病假缺勤,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无故或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由办公室组织的假期集中训练、野营拉练和新兵锻炼,且不能补训补练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在办公室组织的年度军政训练考核项目不及格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运动会或国防生大队组织的军事竞赛,予以加分。

第六章量化考评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防生在校日常管理量化工作在选培办的领导之下,成立由国防生大队长为组长,纠察队副队长为副组长,各连队副连长为组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国防生大队量化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个人量化考评规则:
1、国防生个人每学年起评分为100分;
2、个人学年最后得分为该学年内加减分相抵后最终结果;
3、个人分数扣除10分及以上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上交书面检讨;扣除20分及以上者,全体国防生大会作个人检查;扣除25分及以上者,国防生大队进行约谈家长;扣除30分及以上者,取消该年度个人组织发展资格,取消该年度个人参评学校各级表彰奖励活动资格,取消该年度个人报考应届研究生资格;扣除40分及以上者,认定为年终考核评定差,予以警告处分,缓发当年度国防生奖学金;扣除50分及以上者,认定为年终考核评定不合格,予以留队察看处分,停发当年度国防奖学金。

4、个人学年得分作为年度奖惩依据。

第二十五条国防生大队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驻校选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篇2
为进一步加强部队精细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遵规守纪、秩序正规、士气高昂、形象良好的消防队伍,保证“四个”秩序的正常开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鼓励先进、惩罚后进,确保提高官兵的工作积极性,维护部队内部高度集中统一,近日,重庆忠县消防大队制定出台了《忠县消防大队量化考评细则》,全力推行精细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力求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队伍管理水平,纠正部队习惯性违规违纪行为。

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细则,中队多次召开军人大会、队务会,认真听取官兵们的意见和建设,官兵们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抱着对中队的满腔执爱,本着共同努力,提高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的意愿,提出了许多自己的意见和建设,中队支部及时梳理汇总,结合官兵的讨论情况,制定了《忠县消防大队量化考证细则》,并在军人大会上予以宣布实施。

大队的量化管理以每月100分为标准,以官兵本人现实表现为依据进行加分或扣分,每月根据量化管理分数统计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进行公布,从而使管理教育工作更细致、更人性化。

管理细则分别从工
作态度、礼节礼貌、警容风纪、集合速度、请销假制度等五个个大方面入手,对官兵言行举止分别给予分数量化,囊括了部队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坚持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部队精神面貌、向管理要战斗力。

量化考则的实施,必将是大队官兵精神面貌得到明显改观,工作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心及工作标准显著提高,从而从根本上确保了部队的高度稳定和战斗力提高,为大队全年的工作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篇3
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安置办法,促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不断提高量化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xx]5号)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xx]2号)精神,对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量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为主,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

二、考核要素的计分标准
(一)年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1年计2分。

(二)职务等级计分标准
担任正团级职务(含正处级文职干部)计68分,副团级职务(含副处
级文职干部)计58分;正营级职务(含正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50分,副营级职务计44分;正连级职务计38分,副连级职务计34分;排级职务计30分。

专业技术7级及7级以上计68分;专业技术8级计62分;专业技术9级计56分。

(三)任现职级年限计分标准
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2分。

(四)奖励情况计分标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服现役期间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荣立一等功计30分;二等功计10分;三等功计2分。

奖励情况计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不超过高一个奖励项目的计分。

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项目计分1次。

(五)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标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3分;满20xx年计7分;满20xx年计11分;满20xx年以上计15分。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

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六)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标准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满分为5分,最低分为0分。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和结业鉴定,列入当年接收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

三、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一)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累计计分。

即: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现任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

(二)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计分的50%和各科笔试成绩的50%累计计分。

即: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任现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
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均为100分。

(三)量化考核成绩、各科笔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出现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长短,军龄长短,职务等级高低,任现职级时间长短,依次排列。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办法,由接收安置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培训经办机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考核要素计分,依据部队转业工作部门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原始记载以及审核情况,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考核要素计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其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时间。

(三)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xx]2号)执行。

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篇4
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关于“三重一大”工作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现制定我局“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及运行细则:
一、具体内容
(一)局领导班子研究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价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或年度重要专项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局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职工定编调整的方案;
5、应由局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局领导班子研究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主要包括:
1、按干部管辖权限应由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推荐、录用、任免、交流和调整;
2、授予局以上荣誉称号的干部和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3、对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的处理;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协商推荐;
5、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人事事项。

(三)局领导班子研究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预算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一次额度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局固定资产购置一批(次)所需资金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4、由局领导安排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
5、其他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四)局党组班子研究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本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2、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情况;
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局领导班子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局领导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运行细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意见。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

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4、有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2、会议作出决议后,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

3、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4、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监察室要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组织报告。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

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xx〕15号),结合《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县财发〔20xx〕51号)执行情况,修订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县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乡镇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岳阳县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
通费。

岳阳县渔政局、岳阳县砂管局、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苇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岳办等驻岳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岳单位)到岳阳市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郊范围)以外办理公务视同为出差。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县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科级及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长途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到岳阳市外出差,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到岳阳市(含所辖县、市、区)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60元、其余人员1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驻岳单位工作人员到岳阳县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在省(市)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