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存在的不足-2019年教育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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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存在的不足-2019年教育文档
浅析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存在的不足
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开端,它的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如何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规模和数量,学前教育目标整体的实现以及所有儿童都能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这一连串的问题需要学
前教育立法的保证。

然而,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依旧存在不足如下:
一、学前教育立法中政府责任缺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在政府调控下,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下,其发展的规模和教育质量等许多方面都曾取得过一系列的成绩。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逐渐出现一些制约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因素。

在学前教育立法中政府责任缺位就是其中一项。

由于中央政府并没有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近年来对学前教育的整体规划、管理以及协调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央、省、地、市并没有设立学前教育专门机构,县级也没有专门机构以及专职干部去明确教育质量评价和监管等有关规定。

因此,政府并没有将其宏观调控职能及其相应的机构,人员的一系列设置等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学前教育立法观念滞后、立法依据不明
1990年2月1日我国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并在颁布之日起实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管理内容,包括对幼儿园中华保育工作的管理规范和设置、审批规范,
以及行政事业规范等。

这部条例规范,是我国首部针对学前教育发展提出的管理规范,有效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

根据教育目标的要求,条例中规定:开展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要实现幼儿在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这项条款指明了我国发展学前教育的大政方针,指明了学前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方面。

同时《幼儿园管理条例》,在针对保教规范和惩罚措施方面也进行了完善的规定,为实现幼儿园
科学合理、规范性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在颁布和实施后,的确为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塑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有效促进了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为其指明了发展的前进方向。

为以后我国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

然而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都对学前教育事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很显然,《幼儿园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于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为了改善这一现象,急需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用于规范管理我国学前教育发展。

2010年,我国国务院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颁布执行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然而这仅仅是一部专门用于指导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从一方面能看出我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我国以后再学前教育立法上奠定了基础,保障了学前教育立法的可持续发展。

从另一方面
又不得不承认我国仍旧没有切实可以依据的正规学前教育法,任何教育措施做不到有法可依。

三、立法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操作性差
近年来,学前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有效提升了学前教育事业的战略地位。

再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何国情,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学前教育法律和制度,有效促进了我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进步。

但是,在新的经济形势发展下,对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现有的学前教育法律规章已经无法顺应时代发展下,对学前教育的要求,也无法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前进,这说明学前教育法规已经落后和过时,同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限制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当前我国全国性的教育法律中,针对学前教育方面的规定,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单靠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当前现有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律层次比较低,缺乏法律效力,无法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的新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
进步,教育体制的革新,我国的教育法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发生了很多预想不到的变化,根据其本质上的区别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性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又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

另一种类型是不平等的主义之间的纵向教育法律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
法律关系。

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再加上就得法律关系中高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比如说,学前教育与社会各界之间的关系、学校教育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间的关系等等。

这些复杂化、多元化的关系,无法在当前学前教育领域中得到妥善的解决,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当前的学前教育法规,已经无法解决这些变化中产生的文艺,因此,需要从政府的层面出发,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视力度,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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