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摘要:伴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权与主权的争论也不断升级,如何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不仅是学界关注的重要话题,也日渐受到各国政府的极大重视。
Abstract: Is following the globalization unceasingly thoroughly, the human rights and the sovereignty argument also unceasingly promotes, how to process the human rights and the sovereignty relations, is not only the educational world attention important topic, also receives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to take seriously enormously day after day.
关键词:人权主权
key word: Human rights sovereignty
1999年3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保卫科索沃阿族人的人权为名对南联盟进行武力轰炸;2003年3月20日美国又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萨达姆独裁政权威胁世界和平”为由,绕过联合国悍然发动了“伊拉克战争”。
在霸权主义的操纵下,原本最能体现人民权利与利益的“人权”,被蒙上了灰暗的阴影。
也正是因为人权在事实上的背道而驰,引起的世界动荡,让愈来愈多的人开始对“人权”产生怀疑;在“人权与主权的争论”陷入迷茫。
其实,人权与主权从来都不是对立而行的,他们作为当代世界两个相互缠绕的问题,其发展的历史轨迹也是相互串联在一起的。
在今天的国际政治体系中,人权与主权应当是相互兼容的。
一、人权与主权的含义
主权,是当代国家的法理基础,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1945年《联合国宪章》确立了新的人权原则,根据《宪章》第55条,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该宪章第56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到55条所载之宗旨”。
这一条文被理解为各国遵守基本人权准则的法律义务的基础。
从此,人权成为国际政治的客体和全球化政治框架的法理基础。
人权,是一个人因是人而必须具备的权利。
具体说来,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二战之前的人权都被束缚在主权国家范畴之内,二战之后,人权逐渐溢出主权国家的范畴,上升为国际人权。
二战带给全世界极大的反思,许多人都认为这场侵略战争的起因,在一定程度上可追究至希特勒等独裁者在其国内外对人权的践踏。
因此在战后的新秩序中,必须确立各国均须尊重人权、人的尊严、人的价值这个重要的道德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成为主权国家的义务。
于是,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了“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等观点。
国际人权体系的发展,使得传统的绝对主权观念有所减弱。
通过对人权与主权含义及发展的简单了解,至少可以使我们明白,任何一种观念的出现都有其演进的背景,我们不能因为现在世界上存在“人权幌子之下的霸权主义”,就完全否定“人权”干涉之下的主权的进步。
“国际人权”起码从它的提出来看是有其正义性和合理意义的,只有了解了人权与主权的基本含义和发展道路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这一极富争议性的问题。
二、普遍人权以及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我认为,如果抛开霸权主义的因素,来探讨人权与主权,必须先弄清楚关于下面两个问题的争论:一是普遍人权是否存在,并为世界各国所认可和切实接受;二是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各说不一。
首先,在我看来“普遍人权”是存在的。
根据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一书中对“文化
相对主义”所做的批判,我们可以认识到:
1、文化是有优劣之分的,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都在价值上是平等的。
例如三毛在其《撒哈拉的故事――娃娃新娘》一文中记述了一位十岁的沙哈拉威姑娘姑卡充满着暴力与原始的婚礼,作为撒哈拉的一项文化风俗,这种无视人权的文化与西方的民主文化相比显然是极为落后的,即使考虑到政治制度上的差异(其实政治制度也是文化的一部分)。
2、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的文化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外界的影响,与外来文化发生融合的过程中,各国文化自然而然会拥有许多共通之处,因此并不是“不身处某种文化就不能理解这种文化;不理解它,就不能对它做出任何评价”。
况且,一个人长期深处一种文化,从小接受它的教化,在面对一件可能与别国发生冲突的事件时,当然会根据自己思想深处已经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做出评价,而这种评价不一定是公正客观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侵犯人权的,而这个人却可能浑然不知。
因此,从以上两点来看,以文化的绝对相对性来为一个国家的政治辩护,显然是有失公允,所以,从理论上“普遍人权”是存在的。
其实,在现实中,我们根据自己的理解也同样可以得出“普遍人权”是存在的。
例如,我们最基本的“生命权”,是不受时代和国界限制的,每个人只有生存下来才能称其为一个活生生的人。
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命权”(当然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公民严重触犯法律则除外,至于死刑的施行是否触犯人权则不属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所以当一个国家出现动乱、政府独裁以致人们的“生命权”受到威胁时,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大国都不能坐视不管,至于采取何种方式还要具体商榷。
综合以上论述,显然“普遍人权”是存在的,因而,一定程度上不能因为一个政府掌握着这个国家的主权,它就能以此为借口,侵犯本国公民的一些“普遍人权”(以我看来多为涉及到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发展权等等),而妄想他国不进行干涉。
其次,再看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互为基础、相辅相成的;在某种情况下,它们也是相互制衡和对抗的。
1、从理论上讲,主权的独立与完整,更有利于主权者尊重和实施人权,更有利于人民在一个主权国家中和平安宁地生存。
可以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主权,那这个国家的公民是绝对享受不到充分人权的。
我国一百多年的对外屈辱抗争史就是最好的例证。
2、历史经验也证明,政府既是人权的最大守护者,也常是人权的最大侵害者。
当今世界有些国家的政府践踏人权,造成国家内乱,更进一步加剧了该国家人权恶化的状况。
这时,国际社会或个别国家为了保障有关国家人民的人权,对该国提出谴责,实施经济制裁,甚至军事介入,其正当性不应当一概予以否认。
正如古典人权思想要求政府保障人权一样;国际化的现代人权,不仅要求民族国家保障国内人权,更要求各个国家为提高国际普遍人权而不懈努力。
因此可以说,人权的国际化,是对一个国家对外主权的限制。
当一个国家严重违反了基本人权的国际义务时,它的对外主权是要受到约束的。
没有主权,人权就会失去其保障的基础;而主权得不到人权应有限制的话,就极有可能导致“政府专权”或使政府沦为“多数人的暴政”,人权也得不到应有的落实。
人权与主权谁决定谁,在何种情况下以何者为主导,是绝不能使用一刀切的方法,我们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具体情况的分析
1、当一个国家的一些公民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时,国际社会可以进行适当的干预,以保障人权。
因为,这时的“人权”已经超出一国内政的范畴。
例如二战时希特勒对于犹太人的残酷屠杀。
这时,国际社会就不能坐视不管,而事实上,
正是因为许多国家在一开始采取姑息纵容的态度,才出现近代以来最大规模的种族迫害。
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保障,主要采取非军事行动和“人道主义干预”两种方式。
非军事行动是由联合国相关机构,对于涉嫌严重和一贯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非武力的行动,包括进行谴责或声明、提出建议或要求,甚至实施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措施。
个别国家在其对外政策中引入人权的考虑,在与某些国家发展贸易合作关系或提供军事援助时,附加人权方面的条件,也属于非军事行动。
人道主义干预,是指采取武力去捍卫一个国家人权的军事行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干预”,而不是“干涉”。
关于“干涉”的概念,《奥本海国际法》有严格的定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对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结果”。
因此,要构成干涉,干预必须是强力的或者是专断的,并在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国家对有关事项的控制权。
而“干预”是得到联合国授权或被干预国认可的行为,它必须是为了人类的正义,或在实际结果上确实保障了基本人权,因而,两相比较,“干涉”和“干预”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我认为在上述的情况下,如果国际社会在“承认不干涉原则”基础之上,而进行合理的“人道主义干预”是符合国际法相关原则,并且是公允地对人权进行的保障,因而并不构成对“主权”的破坏。
更何况,当一个国家的政府以一种极不理性的态度对待该国公民的人权时,它已经不能代表民意。
对于这个国家而言,人民的人权亦不能通过简单的内政就能解决,这时的人权问题显然超出了一国内政的范畴。
因而,国际社会对该政府的行为所做出的合理干预,与这个国家的“主权”是并行不悖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该国合法政权的重建,更有利于人权的恢复与保障。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很难为“合理的干预”找到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所以,它很可能会被少数国家利用,成为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的借口。
但作为一种维护人权的相对可行的手段,还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2、当一个主权国家有着比较稳定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不过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该国的人权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是特别完善,但这国政府却一直不断关注人权,致力于人权事业的发展。
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
对于这样的国家,我认为他们的人权,就显然“属于内政的问题”,因为这样的国家不仅有能力,关键是也有诚意切实“维护本国人民的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必须严格按照“不得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办事,只能通过有效合作与沟通来解决问题。
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经济发达的国家,人权当然比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完善,但这不能成为他们对他国“妄加评论与指责,甚至进行无理干涉”的依据,即使“普遍人权”是存在的。
其实,当今国际社会中,涉嫌严重和一贯的侵犯人权的国家已经少之又少,几乎不存在了,人权如今大多成为“主权国家的内政问题”,因而,如果一个国家对人权所能涉及的范围认识模糊,它对于别国人权的保护不可避免的会与主权发生冲突。
所以,一方面,国际社会在对人权进行干涉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干涉主权”原则,尽量通过国际合作解决问题,而不是“强加干涉”,以自己的人权观去衡量他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作为人权并不是很健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不能总做“井底之蛙”,应该放眼世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虚心向别国学习,这样,自身的人权才能得到切实的改善。
虽然,西方的某些观点有时确实过于偏颇,但不可否认,他们也有正确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在面对他们的批评与指责时,不仅能够坚定“维护主权”的立场,坚决予以回击,同时,也需要反省自我,苦修内功,真正提高国内的人权水平――保障人权绝不是为应对西方的批评而进行的自我作秀,而是切实对人民的负责。
如果国际社会真如我以上所述的两种情况那么简单,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就不会如此复杂。
但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差距,在如今这个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国际社会中,人权与主权的争论却愈演愈烈。
确实,每个国家都有着自身的国家利益,各个国家利益之间必然会有冲突的部分,所以,我们在考虑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时,自然会不由主的站在本国的
立场上去思考,优先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
我们不能希求于任何一个国家成为上帝,拯救世界,更何况,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美好的,十全十美的人权是不复存在的,因此,为了不断追求进步,人类才会不断前行,不断探索更为崭新的道路,进而推动整个人类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
参考文献:
【1】何阳阳丁锐《浅析人权与主权之关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26期
【2】林宏宇《理想与现实的交互: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权与主权》载《国际经济与政治论坛》2001年01期
【3】梁守德《冷战后国际政治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载《国际问题研究》2001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