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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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退社表第二篇: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字农民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第一次成员大会会议纪要时间:年月日下午时整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等名成员发起设立。

本社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经全体发起人表决一致通过。

决议事项如下:同意设立专业合作社。

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

同意本合作社每位成员出资万元,出资总额为万元。

同意选举为理事长法人代表;选举为副理事长;选举为理事;选举为监事长,选举为副监事长;选举为监事。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成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全部为农民成员,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盈余主要用于合作社的运作及发展壮大使用。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制定养羊产业生产标准生产规模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疫病防控产品收购检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即:统一生产标准统一疫病防控统一管理统一品牌,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服务中逐步实现,统一收购统一检疫统一销售。

主要业务范围:一组织采购养羊所需的种羊及其它各种材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饲养的羊产品。

三引进推广养羊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养羊生产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经营生产场地由成员自行解决,成员要服从本社的管理标准从事生产。

第六条本社获得的国家财政补助项目扶持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主要用于扶持合作社成员发展养殖,以及合作社开展业务使用。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事能力的农民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自愿办理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后;二享受本社提供的相关服务;三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条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一切利益,不从事损害本社及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成员有退社的自由。

成员退社前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认真填写好《金寨县青山镇天门山养羊专业合作社退》,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十四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六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饲料机械等,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九听取总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
成员最多只能代表二名成员表决。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一天向成员代表通过会议内容,否则成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名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名。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他聘用人员;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

监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名,副监事长名,监事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对成员大会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所召开的各种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贯彻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本合作社的总理事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的审批等,并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一名监事长在票据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
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社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底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二十八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向成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经营盈利收入;三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四他人捐赠款;五其它资金。

第三十一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不得作为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政府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四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六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本社财产清算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
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三所欠其它债务;四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本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任命书经本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大会投票选举结果,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任命:同志为我社法人代表理事长;为理事。

任命:同志为我社监事会监事长,会副监事长;同志为监事。

特此任命专业合作社年月日为副理事长;同志为我社监事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证明兹证明金专业合作社总部座落于。

我村无偿提供办公室间会议室特此证明间。

镇村委会年月日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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