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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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标准业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发挥稽核部门在业务部门自律监管根底上的再监视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那么?、?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立的假设干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是实行“周期制〞,循环反复进展的一种稽核方式。

各级稽核部门每半年按照规定的稽核内容对指定的稽核对象全面稽核一次,并按照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上报稽核情况。

第三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对象是系统内直接办理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和负责对其进展业务监管的上级主管部门。

稽核的内容主要是业务经营中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第四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管辖:
(一)总行稽核部负责对总行直属经营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
(二)分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地市分行或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地市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
(三)地市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城区经营机构和县支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
(四)地市行驻县支行稽核办公室(未设立派驻稽核机构的由地市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基层经营机构的稽核。

根据工作需要,总行、分行、地市行稽核部门均可检查所辖各级经营机构,也可委托下一级稽核部门对本级管辖稽核对象进展稽核。

第五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原那么:
(一)要在首先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根底上进展稽核;
(二)要在检查业务部门监管情况的根底上进展稽核;
(三)要在核对账务总分相符的根底上进展稽核;
(四)要在落实上次稽核整改意见的根底上进展稽核。

第六条定期常规现场稽核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分处理规定?进展处分处理。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可结合有关专项业务稽核一并进展。

第八条实施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时,可不事先通知被稽核单位。

第二章人事管理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九条检查业务监管人员是否到位:
(一)经营机构是否配备了专职内勤主任,并实行了内勤主任坐班制度,或经批准由主管会计履行坐班主任职责;
(二)支行的业务部门是否设置了监视检查岗,配备了监视检查员,其中会计部门是否按辖属五至七个营业机构配备一名专职监管员;
(三)是否配备了专职储蓄事后监视员和检查辅导员。

第十条是否落实了对营业单位负责人和资金交易、信贷管理、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是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展了15天以上的离岗业务和风险培训。

第十一条是否落实了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同一经营单位或相关业务岗位上的回避制度。

第三章现金平安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十二条稽核经营机构负责人是否传达贯彻了、经办人员是否认真学习掌握了?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并重点稽核以下有关出纳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是否落实了钱账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制度;
(二)是否落实了现金收、付,换人复核制度;
(三)是否落实了出纳登记簿制度和交接制度,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现金库存簿,查库登记簿,交接登记簿是否齐全;
(四)是否落实了账款核对制度;
(五)是否落实了定期查库制度。

第十三条稽核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监管是否到位:
(一)通过审阅财会监管报告,稽核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对出纳业务的监管职责;
(二)通过审阅查库登记簿,检查分管行长是否履行了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性查库、营业机构出纳负责人和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的职责。

第十四条稽核业务操作层执行出纳内控制度的情况。

(一)现场观察营业期间、营业终了,出纳管库人员是否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现金收付换人复核制度;
(二)审阅交接登记簿,核对考勤登记簿,检查出纳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登记簿上填写的内容是否清楚,双方及监交人的签章是否齐全;
(三)核对管库员是否坚持库房钥匙分管原那么,临时交接班时,是否坚持“双线平行交接〞原那么,审阅交接登记簿有无同一人穿插接触两把钥匙的问题。

第十五条视对出纳内控制度,特别是查库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结果,决定是否实施查库。

如被稽核单位内控严密、查库制度执行严格,可不实际盘点库存现金,但应在稽核报告中注明,以明确责任。

查库的根本要求:
(一)库存现金数与库存现金登记簿数、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数是否相符,有无长短款和“白条〞抵库、票据抵库问题;
(二)库存限额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核定的额度,有无超库存现象;
(三)有关账、簿上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逐日相互核对的签章是否齐全。

稽核人员两人以上向被稽核单位内勤主任或出纳负责人出示稽核证即可实施查库。

第十六条实行柜员制的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录像监控管理制度;内勤主任是否经常检查监视临柜人员制度的执行情况;办理收、付款业务及库款管理是否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处理;柜员是否存在自行抹账的问题;录像资料是否保存两个月以上,调阅录像资料是否经行长批准,有无记录。

第四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十七条稽核经营机构负责人是否传达贯彻了、经办人员是否认真学习掌握了?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那么?等有关制度规定,并重点稽核以下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是否落实了重要空白凭证专人负责,并与印、押、机分别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健全了登记簿制度,包括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交接登记簿、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未发行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查库登记簿等;
(三)是否将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四)是否健全了账证核对制度;
(五)是否健全了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稽核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监管是否到位:
(一)通过审阅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稽核内勤主任是否履行了每月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使用管理情况的职责;
(二)支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每季度对辖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抽查面是否到达不小于50%的要求;
(三)地市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每半年组织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抽查面是否到达不小于30%的要求;
(四)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每年对涉及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抽查,抽查是否到达不小于20%的要求。

第十九条稽核业务操作层执行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内控制度的情况。

(一)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是否按凭证种类、设定价格、数量、起始号码进展登记,是否与表外科目分户账、总账核对相符;
(二)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指定专人入专用库房(柜)保管,有无专管员兼管联行密押和各种业务印章的违规问题,专管员工作变动或休假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三)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检查各业务专柜或经办员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是否进展登记,抽查领取人填写的“出入库领用单〞是否经过内勤主任签章;
(四)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号码的顺序使用或出售;
(五)业务柜组或经办员是否按种类设置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严密监控与正确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等情况。

第二十条视对重要空白凭证与有价单证内控制度,特别是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结果,决定是否实施全面或抽样盘点式稽核。

盘点稽核根本要求:
(一)清点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实际库存数量,检查库存数量与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表外科目总分账是否相符;
(二)通过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检查经办员是否认真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制度,再根据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记载的情况查阅有关传票,看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订入当日传票;
(三)检查有价单证登记簿是否做到按日期、种类、票面金额进展登记;是否视同现金进展管理;是否坚持账、证分管原那么;有价单证实物与有价单证登记簿数和表外科目总账余额数是否相符;
(四)检查已兑付的有价单证是否按规定核算、保管;
(五)检查质押的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进展管理;
(六)检查停用、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

第五章会计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二十一条会计监管环节的稽核:
(一)各级行会计部门是否根据财会工作监管制度建立了监管工作责任制。

(二)支行监管员是否每季对辖属单位进展一次常规性检查辅导,并有成文的监管报告。

分行、地市行监管员是否每半年组
织有关人员对辖属单位进展抽查,并结合辖属单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了监管报告。

(三)各级行监管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下达了整改通知,限期纠正,并监视整改执行情况。

对不执行整改要求的是否提请有关领导查处。

(四)经营机构内勤主任是否履行了监管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稽核印、押、证、机分管分用情况:
(一)内勤主任是否履行了监视印、押、证、机分管分用制度执行情况的职责;
(二)审阅印、押、证、机保管使用登记簿,对照专柜实际分工情况,检查业务量较大的处、所印、押、证、机是否分管分用;业务量较小的处、所是否坚持印证、印押分管分用;领用时是否注明日期,并有领用人签章;
(三)现场观察营业期间印、押、证、机是否装在各自的手提金库里;如有临时离岗情况,稽核人员可亲手查验手提库是否上锁;营业终了是否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四)检查编押方法说明是否封存入库,并与密押代码表分开保管;
(五)通过检查印、押、证、机保管使用登记簿和考勤登记簿,查看人员变动或休假时是否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时的实物名称和凭证起止号码等记录是否详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六)检查印、押、证、机注销或作废时是否办理了有关手续,并交管辖行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稽核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一)检查同城票据交换员是否做到不参与同城票据交换业
务有关的会计核算业务;
(二)根据分户账的记载情况抽查有关传票,看当日票据是否按场次及时提出,持回的待收票据是否都有提出行的业务公章和交换行名章;
(三)是否建立了退票登记簿,通过退票账户抽查有关传票,对应做退票处理的票据是否作了特种转账传票,并在下场提交原提出行,退票登记簿是否对退票情况进展了详细记载,对空头、印鉴不符的支票是否按规定进展处分;
(四)对长期挂账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并确认允许挂账的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稽核:
(一)查阅开销户登记簿,审查稽核期内新开户是否按账户管理规定办理,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通过检查往来户对账单,稽核内外账务是否按规定时间核对,发现不符,是否及时查找。

第二十五条视对联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结果,决定是否实施全面或抽查联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视对系统内往来科目、同业往来科目、应收应付款科目款项的报表审查分析等情况,决定是否全面或抽查局部科目中业务归属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六章储蓄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二十七条储蓄业务自律监管环节的稽核:
(一)储蓄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定期检查制度;
(二)储蓄检查辅导员是否认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账证管理、平安防范措施和储蓄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展检查辅导,并有成文的督导意见;
(三)储蓄检查辅导工作是否执行了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储蓄事后监视环节的稽核:
(一)储蓄事后监视员是否执行了不得担任临柜记账、出纳、复核工作的规定;
(二)应该设置的副本账、簿是否齐全;
(三)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核储蓄会计凭证、审核储蓄营业日报表、审核挂失的储蓄存款、审核和监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和不动户等主要事后监视内容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视对储蓄事后监视、储蓄检查辅导环节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结果,每次选择不低于20%比例的储蓄营业机构进展全面稽核与验证。

对储蓄营业机构全面稽核的根本要求:
(一)储蓄机构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内控原那么的要求,是否到达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营业时间内是否坚持双人临柜的原那么。

(二)是否建立健全了登记簿制度,包括:开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过失事故作废凭证、已用传票保管、业务专用章及查询查复、工作交接等登记簿。

(三)通过交接登记簿或移交表检查储蓄人员交接或移交时手续是否完备。

(四)现场观察营业期间是否执行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要复核、钱要复点、账折见面、当时记账,营业终了当日结账、双线核对的原那么。

(五)对储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库存现金进展核查。

根本要求参照第三章、第四章。

(六)核对分户账、登记簿(卡)、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记表,确认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数字是否相符。

(七)通过有关登记簿的记载,检查受理的挂失、异地托收、查询、停顿支付和没收储蓄存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章贷款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三十条稽核贷款重要内控环节的制度健全性。

(一)是否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建立了贷款审查委员
会(小组),并制定有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保存有可核实的记录;
(二)是否根据审贷别离制度,将贷款运作环节明确分为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四岗,并建立成文的岗位责任制;
(三)是否根据权限管理要求,建立了贷款分级审批制度和授权与转授权制度,并有成文的明确规定;
(四)是否根据自律监管的要求,建立了贷款业务管理层与业务操作层的自律监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稽核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和贷款检查岗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检查监视职责。

(一)贷款业务主管部门是否认期进展贷款业务检查,并有成文检查督导意见;
(二)贷款检查人员是否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展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检查结果是否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逐笔(万元以下的集体与农户贷款抽查)审查稽核期内新发放的贷款。

(一)查阅稽核期内会计部门提供的报表、总账及信贷部门提供的借款资料,确认稽核对象;
(二)查阅贷款申请书记载的各个岗位上的调查、审查、审批意见,检查被稽核单位是否执行了审贷别离制度,有无一人多级签批或逆程序操作问题;
(三)检查对贷款事实调查、评估、风险测定等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审查意见是否明确,审批意见与调查、审查认定的事实是否吻合;
(四)检查贷款发放的额度是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内,应由上一级行审批的贷款是否报请上级行审批,有无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审批的问题;
(五)稽核借款合同、担保手续是否完备齐全,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合规合法,对质押贷款的有价单证是否进展了核实,质押的定期存款存单是否符合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视对贷款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稽核的结果,决定是否对贷款监控指标进展稽核。

(一)稽核贷款总量是否控制在规定的存贷比例或限额内;
(二)稽核不良贷款占比是否到达规定要求,贷款形态是否真实、准确。

视新形成不良贷款情况,可对前次稽核的新发放贷款是否到期收回进展全部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四条逐笔审查稽核期内新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根据“视同贷款进展管理〞的规定,在比照第三十二条进展稽核的根底上,增加以下稽核内容:
(一)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根本账户的企业法
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兑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承兑申请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到达规定要求;
(三)承兑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
(四)承兑申请人是否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
(五)审查担保方式与担保收取的支付保证金是否合规;
(六)有无超权限与超期限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
(七)对单一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控制在当年核定的承兑最高余额以内。

第三十五条视对银行承兑汇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稽核的结果,决定是否对银行承兑汇票监控指标进展稽核。

(一)稽核期末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额度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贷款比例或总量以内。

(二)稽核期末银行垫支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额是否合理,到期不能承兑的是否转入逾期贷款,正式履行贷款手续,有无违规垫支问题。

根据需要,可对前次稽核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是否已由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承兑情况进展全部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逐笔审查稽核期内新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
(一)贴现行是否在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后按照规定要求向承兑银行查询,有无未经查询办理贴现和贴现由本营业单位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问题;
(二)贴现行信贷部门是否按规定对贴现申请人、担保人进展了审查;
(三)贴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审阅贴现手续,审查是否执行了有关“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规定;
(五)贴现金额与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六)贴现行是否将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八章电脑前台操作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三十七条稽核电脑前台业务操作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一)有无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是否明确,并符合内控要求;
(三)有无明确的自律监管制度。

第三十八条稽核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监管是否到位。

第三十九条通过现场观察和亲手验证,稽核操作员密码设置、使用情况。

(一)稽核各操作员是否各持密码,相互保密;
(二)委托操作员重新进入业务系统,停留在密码输入状态,稽核人员将已核实的密码输入计算机,检验是否被计算机业务系统接收;
(三)稽核密码更换的时间间隔是否符合规定,操作人员交接或密码失密是否立即更换。

第四十条通过微机操作工作日志,查看系统开、关时间是否逐日进展登记;发出启动命令人员和操作员是否签章齐全;发生系统故障的原因及处理是否进展登记。

第四十一条稽核前台操作:
(一)现场询问操作员、系统管理员的姓名与各自岗位的分工情况,检查分工情况是否明确,有无出现相互替代的现象,然后与内勤坐班主任或计算机专柜负责人沟通,证实其操作的合法性;
(二)经由内勤坐班主任同意,将操作人员临时调离微机专柜,观察其是否将计算机业务系统退到初始状态,即表现为不能进展业务操作状态;
(三)检查信息资料是否按要求备份;
(四)稽核特权操作,对开户、销户、冻结、款项扣划、查询和科目、利率、计息等的变更或修改是否具有有关政策法规依据,有无会计主管的书面签章。

第九章信用卡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四十二条稽核信用卡重要内控环节的制度健全性。

(一)有无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是否明确,并符合内控要求;
(三)有无明确的自律监管制度。

第四十三条稽核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监管是否到位。

第四十四条通过审阅有关资料,稽核信用卡开户手续是否合规。

(一)检查申请人的金穗信用卡申请表资料是否进展了严格的初审、复审和资信评估,评估合格后,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是否明确,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
(二)检查是否对担保单位、担保人进展核保,金穗信用卡申请表中银行资料栏核保意见是否明确;
(三)检查资料员是否及时登记金穗卡受理情况登记簿。

第四十五条稽核授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一)检查客户部负责人是否坚持经常检查授权值班员的工作情况,并抽查每月的授权登记、授权统计表和授权情况分析报告;
(二)通过授权值班登记簿检查授权员交接班时是否办理交接手续和登记值班记录;
(三)检查授权登记簿是否及时登记,内容是否齐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执行与会计部门授权流水逐日核对的规定;
(四)查看超权限授权业务有无经过主管领导批准签字,授权员是否存在超权限办理索、授权业务的问题;
(五)检查异地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授权业务是否以
方式授权,十万元以上(不含十万元)授权业务是否加编密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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