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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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303号令
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 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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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第九条
260号令
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 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 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修改后303号令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 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 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 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 、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 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 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 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 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 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修改后303号令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3
条款
260号令
修改后303号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 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4
条款
第五条
260号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修改后303号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 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 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 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 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 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 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 5 其他人员。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培训
——封晓华
2016年6月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 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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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第一条
6
条款
第八条
26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 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 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 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 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 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修改后303号令 冶金→金属冶 炼 交通运输→道 路运输
第九条增加一 款,作为第三 款:“法律、 法规对生产经 营单位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 员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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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第十条
260号令
修改后30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 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 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 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 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演练; 9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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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第十四 条
26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 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 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 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 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 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 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10
条款
260号令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 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
修改后303号令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安 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 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 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 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 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 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 依据。
修改后30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 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 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 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 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 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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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第十三 条
260号令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 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 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 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 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 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 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 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 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 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 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 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260号令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 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条款 第七条
26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 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 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 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 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 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 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 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条款 第十一 条
260号令
修改后30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 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 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 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 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 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 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 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 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 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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