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恩、孙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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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恩、孙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49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汝峰崔磊邱明月
【审理法官】汝峰崔磊邱明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永恩;孙永亮
【当事人】孙永恩孙永亮
【当事人-个人】孙永恩孙永亮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永恩
【被告】孙永亮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孙永恩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上诉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孙永恩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孙永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6:54:03
孙永恩、孙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492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亮。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永恩因与被上诉人孙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永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孙永恩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上诉权利的处分,意思
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孙永恩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孙永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汝峰
审判员崔磊
审判员邱明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星星
书记员于杰娜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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