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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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作者:刘春玲陈玲芳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3期
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利益相关者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情况、
治理效果,这样不仅可以增强银行运作的透明度,而且可以增强市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提高
资源配置效率,促使我国商业银行平稳运营,使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降低。
因此加强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搜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
银行、北京银行、厦门银行、福州农村商业银行7家商业银行公布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对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希望能够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
提高信息透明度,促进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的信息及时性不足。
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规定,商业银行所披露的内容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财务信息。
从表1中可以看出,大部分银行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但北京银行、厦门银行披露
时间稍有延迟。
上市商业银行披露了季报、半年报、年报,还公布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社会责任报告等,而非上市商业银行只披露年报,积极性不足。
(二)披露的信息真实性不足。
根据央行的规定,商业银行采用五级分类法对贷款进行分类,按贷款风险高低,将贷款划分正常贷款(正常、关注类)和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类)。
在提取贷款减值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时,应采用不同的比率对不同类别的贷款计提准备金。
但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存在差异,对贷款的分类主观性强,有的银行为
了业绩,将不良贷款划分到正常或关注类贷款,可以减少准备金的提取额,用来增加税后可分
配利润。
我国用年末贷款余额乘上1%,减去上年呆账准备金余额,差额作为计提的准备金,而
实际上我国不良贷款率高于1%,这就造成财报中低估贷款减值准备金的现象。
七家商业银行的
资本充足率都高于规定要求。
银行的资本越充足,抵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但在《新巴塞尔协议》中,贷款损失准备金与特定资本减值无关,才可以记入附属资本计算比率,然而我国一贯
将呆账准备金直接记入附属资本,因此增加了总资本,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所以对照国际标准,我国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不够真实谨慎,比率存在被高估的现象。
(三)披露的信息充分性不足。
对于市场风险的披露,大多数银行采取定性披露的方式,
少有能熟练运用国际先进的风险计量模型和风险计量方法来进行定量披露的。
以福州农商行为例,该银行只给出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年初年末总额,并未对计算过程、具体数据、风险情况做
任何描述。
我国银行多用历史模拟法来测算市场风险暴露,采用该种测算方法会得出VaR 值,
但是银行大多只给出VaR值,并未对计量的前提、市场风险的类型、计算过程中的具体数值做
描述。
在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面,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中,规定金融衍生品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
但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表外业务多
种多样,披露的内容、格式不同,使得信息缺少可比性。
七家银行中,招商银行的年报中只粗
略说明衍生品类别,告知年初、年末衍生品名义金额和公允价值,对于持有该类衍生品的原因
和衍生品可能带来的收益风险并未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在诸多表外项目中,也只披露了信贷承
诺构成。
(四)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主动性不强。
对于上市商业银行,都在官方网站首页清楚
标识了查阅会计信息的入口,积极披露了董事会架构、内部控制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分红派
息公告等内容。
但是对于非上市商业银行,例如厦门银行和福州农商行,仅仅只披露年报,只
针对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发布信息,缺少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忽视了员工等其他经济主
体的知情权。
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利益相关者不能更彻底地了解银行,信息的作用被削减。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进
行规范,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甚至各项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使得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缺少真实
性和可比性,不利于信息的受众做出决策,而且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
例如,银监会在《商业
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进行信息披露,而
《商业银行法》又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披露。
可比性作为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
之一,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不同银行没有采用统一的披露标准,就会使会计信息缺少可比性。
杂乱的信息会扰乱经济主体决策判断,过时的信息对决策更是毫无意义。
(二)银行的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
如今,我国的商业银行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多数
上市商业银行仍然是国有股比重最大,管理层主要工作人员的任命有政府行政的色彩,缺乏外
部升迁带来的激励作用,银行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委托人对代理人的限制小。
而且银行的管
理层大多采用轮岗制,有些代理人为了安稳度过任期和粉饰个人业绩,倾向于“报喜不报忧”,会试图掩盖不利信息,信息披露不够真实主动。
(三)银行风险计量与管控能力不强。
对于银行来说,强大的风险计量和管控能力是其稳
健成长的动力。
我国银行业在风险计量和分析方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尚不能成熟运用,与国
际先进方法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目前仅有少部分大银行建立了内部评级系统,对数据的收集、分析、监控技术都还不成熟。
有的银行即使采用了国际先进方法来披露风险信息,但没有结合
我国金融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实际的风险状况,生搬硬套国外的计量模型,造成计量不准确,使得披露的数据缺乏可靠性。
(四)监管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监管混乱。
我国对金融业采用分业经营的原则,银监会
专门监督银行的运营情况,但是央行仍可以对商业银行起一些监管作用。
上市商业银行,还受
证监会、财政部的监管。
几个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责任边界不清晰,重复的监管给银
行带来比较高的成本,也浪费国家监管资源。
而且目前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手段以民事处罚、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少,力度轻,起到很小的警戒作用。
(五)社会大众要求信息披露的观念不强。
我国银行都改革转型成为了股份有限公司,是
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公司,而非国家机构,但是在存款人的传统观念里,我国银行是不会破
产关门的,存款人还会考虑获取信息的成本与收益,阅读银行的财务报表成本太高,因此不会
去关注银行的会计信息。
债权人也只关注银行的信誉口碑、目前的运营状况,对未来的风险情
况不太关注。
外部披露需求缺失造成市场约束力小,银行缺少信息披露的主动性。
三、完善我
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我国应建立起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统一规定,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对于复杂的理财产品等风险较高的表外业务,应着重进行披露,并要求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相结合。
为了更好地收集利用
信息,可以专门建立一个信息库,信息库里的数据可以在整个行业内共享,加强信息的利用度。
引进国内外经济统计类精通信息收集计量的人才,打造专业的分析队伍,加强定量披露,提高
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精准程度。
(二)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对银行业的稳健成长是十分重要的。
面对我国多头监管、管理混乱的局面,各个监管部门应该协调统一好,目标一致,分工明确,
清晰界定各方权责范围,相互做好信息沟通共享,减少因为没有统一规定而造成的行政监管效
率低下。
同时,外部监督也要发挥作用。
国家应加大违规违法惩罚力度,如果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追责到具体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和市场禁入,这样让信息披露监管更加高效,加大
商业银行运作的透明度。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为了优化银行产权结构,可以适当降低国有
股比重,引入民营资本,促进商业银行向多元化、国际化发展。
另外,要对银行中高层管理人
员进行有效激励。
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银行管理层只有固定的薪资,可以让管理层的工
资与银行的利润挂钩,管理层工作人员的晋升与业绩挂钩,让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密切联系,
从而更加主动地披露信息。
(四)信息供需双方共同促进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信息披露质量的好坏是信息供求双方共
同作用的结果,不仅要提高信息供给水平,也要提高需求方的素质。
政府和银行应当主动向社
会大众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和提高阅读会计信息的能力,社会大众应该提高风险意识。
银行要
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思考,信息披露要顾及存款人、债权人、投资者、监管部门等各方的需求,并且银行应该更加主动地将信息公布在各利益主体易获取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