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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建办建[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09•【文号】建市[2015]154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晋建市函〔2022〕1640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16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为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水平,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工作由我省及设区市(含综改区,下同)、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明确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

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322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322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7]32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部令的第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9月1日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建设厅停止受理。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各地要在9月1日起认真按照该部令的规定做好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作,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严格按照现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建设部的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规定进行。

四、各地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送我厅。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去年年底,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证书。

刚刚,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明确: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0号)规定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0号)规定的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

自2022年11月1日起,资质将到期的检测企业可申请资质延续。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
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期刊名称】《安装》
【年(卷),期】2015(000)004
【总页数】7页(P9-15)
【作者】住房城乡建设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J],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J],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管理环节,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定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明确资质申请条件和程序。

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申请流程也需要明确,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批流程、时间节点等,以便建筑企业能够清晰了解申请资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其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还应当规范资质的有效期和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明确资质的有效期限和相关管理办法,包括资质的续展、变更、注销等程序和条件,以及在资质有效期内的管理要求,如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也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资质标准应当围绕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业绩、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便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同时,资质标准的实施还需要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等具体内容,以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客观。

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注重与建筑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以便更好地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鄂建文[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将我省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含由国务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和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登记备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权限的下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又好又快地发展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意见》的规定,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制度,认真贯彻实施。

为了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意见》规定的由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的上述行政审批权限。

二、审批程序(一)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由建筑业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建筑业...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建筑业...

4
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是取消主项资质规定,打破资质序列限制
管 理 规 定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1
取消企业主项资质的规定和 只能增项5个专业承包资质 的限制
2
打破资质序列限制,允许三 个资质序列可以相互申请
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是注重动态监管,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管 理 规 定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新旧标准对照
专业承包资质 合并资质
4项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建筑防水工程
防腐保温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电子工程
电子智能化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水上交通管理工程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
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旧标准对照
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混凝土
资 质 标 准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预拌商品混凝土
电信工程
水工建筑 物基础处 理工程
堤防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
通信工程施工 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和 河湖整治工程
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旧标准对照
专业承包资质 并入总承包资质
12项
水工大坝 工程
水工隧洞 工程
火电设备 安装工程
炉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园林古建筑工程
古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变更名称
5项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民航空管及机场 弱电系统工程 输变电工程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 弱电系统工程
送变电工程
3
取消类别和级别
资 质 标 准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湘建建〔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建〔2015〕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贯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领会《实施意见》精神,督促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实施意见》。

我厅将于近期召开全省宣贯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执行《规定》及《实施意见》的几点说明(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受理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新设立企业资质申请及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我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docmaap)进行打印。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时限、审查要点等,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审查要点可按照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要点执行。

(三)各类建筑业企业各项申请应按照《实施意见》及其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有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京建法〔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申请和受理(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可以在本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以下简称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出具层级管理关系和现有资质证明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3.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盟市银保监分局: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好“六保”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规定(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标准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400万元,施工总承包资质(甲级):300万元,施工总承包资质(乙级):150万元,未设立资质的:100万元。

(二)外埠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开设调整为: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设一个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核算及支付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

专户开设地点及银行由企业自行选择。

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格式为“企业名称+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有工资保证金的,本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不需再次存储。

外埠建筑业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新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对原有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应进行监管解除。

保留现有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其中之一的,其他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应进行监管解除。

保留账户的格式做相应调整。

(三)专业承包企业、专业作业企业暂时不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不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一)分包单位在所承建分包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总包单位提交委托代发工资书面材料。

(二)分包单位按月依据实名制信息平台建筑工人考勤记录和实际工作量编制建筑工人工工资表,经有关建筑工人确认后,提交施工总包单位。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代发工资支付表和有关说明,通过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直接把工资支付到本人的工资银行卡,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及有关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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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目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9)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1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20)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25)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28)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2)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5)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7)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9)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2)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4)八、冶炼工种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6)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8)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0)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2)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4)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二、上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7)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9)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1)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3)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4)七、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5)八、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7)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9)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1)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2)十二、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4)十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5)十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7)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8)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0)十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1)十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3)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5)二十、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7)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9)二十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1)二十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5)二十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7)二十六、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8)二十七、公路赂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0)二十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2)二十九、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5)三十、铁路铺照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7)三十一、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8)三十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9)三十三、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0)三十四、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1)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2)三十六、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4)三十七、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5)三十八、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7)三十九、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9)四十、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0)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1)四十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3)四十三、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5)四十四、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7)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9)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1)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3)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5)四十九、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7)五十、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9)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0)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2)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4)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6)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8)五十六、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0)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1)五十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2)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4)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6)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7)航道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9)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1)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3)凿井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5)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7)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0)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3)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3)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4)三、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5)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6)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7)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8)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9)八、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0)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1)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2)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3)十二、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4)十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b标准 (18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8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 (20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资料要求 (23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资料要求 (23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 (239)《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 (244)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246)《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试行) (247)关于加强我省涂装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249)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25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 (25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现场考核实施细则 (255)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257)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61)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6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31•【文号】建市[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权限(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

3.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

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5.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实施。

(二)省级权限审批资质1.除济南、青岛、烟台市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我厅统一实施。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通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通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1.3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建筑勘察企业、建筑材料企业等。

二、资质申报2.1 建设工程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准备完善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质证明、技术实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等。

2.2 企业申请资质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质审核手续。

2.3 根据不同资质等级的要求,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确保申请资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资质审核3.1 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保证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2 审核过程中,主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或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企业资质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3 审核结果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企业,如审核不通过,应告知企业具体原因,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资料。

四、资质监督检查4.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技术实力、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情况等。

4.2 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企业,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并将不良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建设工程项目。

五、资质管理奖惩措施5.1 对于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的建设工程企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激励措施,如给予优先批准资质、降低年检频率等。

5.2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惩罚措施,如限制其资质等级、暂停资质证书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发证。

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申请企业名称,已有主要资质类别、等级,申请及获批的资质类别、等级等内容函告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水利厅。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名单(2017—2020年)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豫建〔2017〕227号)公布的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企业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规定进行申报,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代表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应为相应总承包或相近专业承包资质所承揽工程中包含的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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