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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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7.31
•【字号】鄂财绩发[2013]16号
•【施行日期】2013.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绩发〔2013〕16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建立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机制,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现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31日附件: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机制,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考评范围的省直部门,是指纳入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范围的省直各预算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考评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并对其他预算单位实施抽查;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考评下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资产管理工作考评采取单位自评和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方式。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制度执行和管理效果等方面。

基础工作指资产信息质量、资产产权明晰、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等;制度执行指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统计报告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效果指资产配置合理性、资产使用效率和资产管理满意率等。

第四条资产管理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并适当设置加分因素。

除加分因素外,每项指标扣至零分为止。

考核指标分值为:基础工作(26分);制度执行(50分);管理效果(24分);加分因素(不超过10分)。

第五条基础工作(26分)。

省直部门应在日常管理中做好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具体要求是:
(一)资产信息质量(12分):土地、房屋、车辆、单价20万元及以上专用设备等资产录入完整、准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资产产权明晰(8分):土地、房屋、车辆产权证齐全;基建项目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并转固定资产账。

(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6分):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和资产账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制度执行(50分)。

省直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具体要求是:
(一)资产配置制度执行质量(10分):按要求编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配
置预算(含调整或追加);严格按照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实施采购;按要求执行资产配置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二)资产使用制度执行质量(10分):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并及时调整账务;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兴办经济实体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执行资产使用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三)资产处置制度执行质量(10分):资产处置要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按要求执行资产处置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四)资产收益制度执行质量(10分):按要求编报年度国有资产收益征收计划;将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收益按规定使用。

(五)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执行质量(10分):按要求编报年度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并通过资产决算审核。

第七条管理效果(24分)。

省直部门应关注本单位资产管理效果。

具体要求是:
(一)资产配置合理性(8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资产配置控制在国家、我省的标准以内。

(二)资产使用效率(8分):无闲置资产且资产使用效率较高;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的,能有效控制风险,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三)资产管理满意率(8分):依据单位各内设部门填报的《单位资产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附2-1)和《单位资产管理满意度指标评分标准》(附2-2),计算出本单位资产使用者对资产管理状况的满意率。

问卷调查要力求真实。

第八条加分因素(不超过10分)。

(一)单位自评情况(5分)
1.自评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单位应按要求提供自评的相关证明资料,确保
真实;对于每一项考核指标,都要做到有据可依、理由充分。

2.自评结果的公正性:单位应确保资产管理自评结果真实、公正。

(二)省财政厅根据下列因素予以适当加分(不超过5分):
1.积极开展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且较有成效。

2. 在本部门、本单位建立大型专用设备使用效率考评机制、资产信息定期公示制度、超标资产和闲置资产调剂制度等。

3.对我省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省财政厅采纳。

4.积极参加资产管理工作调研、资产信息核查等项工作,重视并支持资产管理工作。

5.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省直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时间和考评范围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省财政厅将考评结果反馈考评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单位要将整改报告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对于纳入资产管理考评范围的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对下级预算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由各地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指标体系(略)
2-1.单位资产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略)
2-2.单位资产管理满意度指标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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