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议记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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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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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榆林市北晨纯净水经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纯净水包装标签瑕疵案
当事人:榆林市北晨纯净水经销有限公司
合议时间: 2016 年 8 月 10 日主持人:周小艇
地点: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合议人员:刘静、王彩玲记录人:余泽玲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刘静,余泽玲在榆林市北晨纯净水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生产的纯净水标签处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当日给该单位下达了3日的责令改正期限。
2016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静,王彩玲在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当天所生产的纯净水标签处的生产日期仍模糊不清。
讨论记录:
周小艇:今天召集大家合议榆林市北晨纯净水经销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水标签处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案,上面承办人王彩玲已对案情进行了介绍,我谈一下我对该案的看法,从整个案情和相关证据来看,当事人生产的纯净水标签处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但长期不改正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且我局在案发前已经责令过当事人改正,但当事人拒不改正,我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2000元的罚款。
王彩玲:我同意周小艇同志上面的观点,应当给予2000
元的罚款。
刘静:我同意周小艇和王彩玲两位同志的意见,给予2000元整的罚款。
合议意见:
经过合议,合议人员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整。
主持人:周小艇记录人:余泽玲
合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