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子女后,老人要求撤销:“后悔药”不是时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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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后,⽼⼈要求撤销:“后悔药”不是时时
有!
房产已经通过赠与的⽅式给了晚辈,但是⽼⼈最终没有得到⼦⼥的赡养怎么办?房产赠与过后是否可以撤销呢?
【案件详情】
孙先⽣和张⼥⼠是⼀对夫妻,两⼈⼀共⽣育了两个⼉⼦和两个⼥⼉。

两⼈名下有⼀套北京市⽯景⼭区的房产。

2003年10⽉,孙先⽣因病去世,并未留下遗嘱。

2004年的5⽉,张⼥⼠对她的财产进⾏提前安排,写下了⼀份“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件,内容⼤致为:这套房⼦是我们夫妻俩拿4万元买的。

今后⼤⼉⼦拿出4万元后,房⼦就归⼤⼉⼦,然后4万元由四个孩⼦平分,每个孩⼦1万。

四个孩⼦每⼈每⽉给我100元养⽼费。

如果⼤⼉⼦不出这4万元,那么他要独⾃承担赡养⽼⼈的义务,如果在养⽼期间不孝顺,我就卖房养⽼。

该书⾯⽂件有张⼥⼠和四个⼦⼥的亲笔签名,但因⼤⼉⼦最终没有履⾏赡养⽼⼈的义务,张⼥⼠将四个⼦⼥都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法院最终同意了张⼥⼠的请求。

【法官释法】
在这个案例中,该房屋是孙先⽣和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孙先⽣去世以后,他的法定继承⼈张⼥⼠、四个⼦⼥就该房屋形成了共有关系。

根据2004年5⽉张⼥⼠书写的⽂件,这份⽂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依合同法第⼀百⼋⼗六条之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这套房产产权仍然在孙先⽣的名下,并没有发⽣实际变更,⽽张⼥⼠也表⽰撤销上述赠与,是她的真实意思表⽰,因此依法可以撤销该赠与⾏为。

齐家律师团队提醒⽼⼈们,通过赠与⽅式把房⼦给到⼦⼥是有⼀定风险的,⼀旦⼦⼥不孝顺,很有可能房⼦要不回来。

案例中的⽼⼈可以算是个例,毕竟很多⽼⼈的赠与⾏为都不是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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