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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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3篇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3篇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1按照《全市开展“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凤岐茶社”事例,现将查摆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公示如下:
一、查摆问题情况
1.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认识程度还有待提升,少数审计人员还存在审计是监督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与己无关的思想认识偏差,对重大、重点项目主动服务、全程服务、优质服务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不足。

2.走访基层、帮扶企业实地考察与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具体,主动宣传和服务的意识不足。

3.“优化营商环境”与审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

审计工作中,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放管服”“一次办成”“减税降负”等改革推进情况关注不够。

二、整改措施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审计促改革促发展”,根据全市重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重大政策落实、重要资金使用、重大项目落地的跟踪审计,提高审计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以高质量审计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是强化监督、优化环境。

紧紧围绕全市“1+474”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全市营商环境改善情况审计调查,同时在
财政审计、经责审计、企业审计、民生审计、投资审计中,认真查找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督导解决问题,促进被审计单位的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进。

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

切实做到依照法定内容、权限、程序、范围和操作规范进行审计,依照法律规定,报告、通报或公布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努力塑造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的良好审计形象。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2按照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
于扶贫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优化营商环境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联动监督工作问题清理及典型案例》的精神,我县经梳理汇总,现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整改落实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存在问题梳理汇总:
1、行政审批局建设仍需大力推进,尚未做到全部“一趟清”和“不见面”审批,一网受理仍有局限。

2、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和帮扶力度不够,一些小微企业资金短缺,运营困难。

3、政务大厅和税务大厅运转仍需规范。

4、优化营商环境公示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5、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优化营商环境机制尚未完全落实到位。

6、政务大厅应该进驻的审批事项还没有完全进驻,税务大厅窗口办事效率仍需提高。

7、还没有在政务大厅、宣传媒介等平台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投诉方式和举报电话。

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我县结合“双创双服”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把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一)行政审批局建设仍需大力推进,尚未做到全部“一趟清”和“不见面”审批,一网受理仍有局限问题。

与金融机构合作,正在跟软件公司定制自助一体机,自助一体机将整合身份验证、人脸识别、资料填报、电子签名、提交审核、证照打印等多个功能模块,可以完成市场主体全程注册申请操作。

自助一体机的运用是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和“最多跑一次”的创新举措,自助一体机上线运行将实现线上线下咨询不见面,受理办理不见面,取件不见面,凭身份证就近打印营业执照,推动政务服务更加智能、透明、便捷,从而提升办事群众的满意度和
获得感,提升了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便利化程度。

(二)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和帮扶力度不够,一些小微企业资金短缺,运营困难。

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协助多家企业共完成8个
技改项目录入“省千项技改项目库”工作,积极协助工业企业申报技改项目,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三)政务大厅和税务大厅运转仍需规范。

一是投资700余万元,实施了四级便民网上审批服务建设,利用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网上公开等信息化手段,推进“网络审批服务进农村(社区)”新模式,构建了一个上下联动、层级清晰、便捷高效、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打造一条便捷、顺畅、阳光、高效的政务服务大通道。

共纳入网上审批服务的事项82项,涉及18个审批服务单位,7个乡镇便民服务站和197个村实现了接入运行。

截止目前,已在网上受理办件3269余件。

二是开发了网上微信办事大厅,实现了网上办件预约和查询,以及有关政策和信息发布。

并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

政务中心入住单位12个,入驻行政审批事项112项。

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调整规范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受理范围等要素,依法科学合理地减少申请材料。

三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对受理、办理审批服务情况实时在海兴政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便民服务站和村便民服务室实现全覆盖,为197个村专门配备了代办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四)优化营商环境公示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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