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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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为程序违法案例
⼀起⾏政处罚案,因为民警在执⾏时送达的《⾏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执法部门因此吃了官司。

10⽇记者获悉,程某状告郫县公安局⾏政违法的官司尘埃落定,法院确认“被告郫县公安局的⾏政处罚决定⽆效”。

【拘留农妇公安局少盖个章】
今年4⽉19⽇,郫县41岁的农妇程某和部分村民前往红光镇镇政府咨询拆迁问题,不听政府⼯作⼈员的解释与劝阻,在政府⼤院吵闹,扰乱政府正常⼯作秩序达5⼩时。

郫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查明,程某当时编造拆迁安置费标准并在会上散布,激起了村民不满,其⾏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遂于4⽉20⽇晚依法传唤程某⾄郫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

4⽉21⽇凌晨3时许,民警交给程某⼀份《公安⾏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程某送到拘留所,⾏政拘留8天。

从拘留所出来后,程某发现21⽇凌晨民警交给她的这份《公安⾏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盖章。

今年5⽉19⽇,程某⼀纸诉状将郫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郫县公安局对其实施⾏政⾏为时程序违法。

法庭上,郫县公安局承认确因疏忽⽽未在《处罚决定》上加盖公章,但“在对原告程某进⾏传唤时,出⽰了警官证和传唤证,传唤证上有原告的签名,对原告实施拘留后,已经履⾏了通知义务”,因此作出的处罚决定⾏政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法律正确。

【少⼀个章法院判“违法”】
⼀⽅是普普通通的拆迁农民,另⼀⽅是具有执法权⼒的公安局,谁将赢得这场官司?
两个多⽉后,程某终于等到郫县法院的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郫县公安局将没有加盖印章的《处罚决定》送达给程某,并对原告执⾏⾏政拘留8⽇的处罚,其⾏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郫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政处罚决定不成⽴。

据了解,⽬前,程某已提请国家赔偿,并要求郫县公安局书⾯赔礼道歉。

重事实轻程序⾏政执法⼤忌
律师点评,执法⼈员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出⽰执法⾝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根据,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对⾏政处罚决定的书⾯形式要求,其⽬的在于为⾏政处罚接受监督和审查提供证据。

⽽在⾏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员往往重事实轻程序。

在这起事件中,郫县公安局民警因为疏忽未加盖⼀个印章,导致其整个执法⾏为被法院认定不合法,最终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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