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隆水镇花街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万府〔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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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隆水镇花街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决定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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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隆水镇花街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实施兴隆水镇花街道路工程项目(海兴路、海花路)建设,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完善兴隆片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出行条件,促进兴隆片区城市化建设。

二、征收范围:位于万宁市兴隆旅游度假区内,土地权属分别为兴隆华侨农场和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其中海兴路西起康乐大道,东至兴隆旅游度假区北片区东端的太阳河大道,并规划西翼路对接,全长约3.27公里,面积约246.59亩;海花路位于水镇花街规划区域内,全长约1.69公里,面积约64.98亩(具体坐标详见附图所示)。

三、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和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2015〕10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2015〕11号)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水镇花街项目收回土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万府〔2017〕171号)。

四、征收部门:万宁市交通运输局。

五、签约期限: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内。

六、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来源:市财政专项经费。

七、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抢种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九、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万宁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水镇花街项目收回土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万府〔2017〕171号)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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