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卫生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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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放射性卫生防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等全过程的管理。

三、管理职责
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卫生防护工作全面负责。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等全过程的管理。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5. 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保卫工作。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
1. 采购管理
(1)采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2)采购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3)采购合同中应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使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应进行安全性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3)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检测,确保其性能稳定。

3. 储存管理
(1)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辐射、防泄漏等
条件。

(2)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人员安全。

(3)储存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

4. 运输管理
(1)运输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辐射等事故
发生。

(2)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5. 废弃管理
(1)废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废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处理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人员管理
1.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放射性卫生防护制度,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六、监督检查
1. 单位应定期对放射性卫生防护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储存、运输、废
弃等情况进行检查。

3. 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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