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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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是我国古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与中心。
历代统治者都不停调整土地
制度以适应不停发展的生产力。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原始
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会
的封建土地全部制。
此中封建土地全部制又包含国家土地全部制、地主土地全
部制、农民土地全部制三个部分。
一、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
在原始社会先期,因为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只有结合起来,集体劳
动,才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求得生计和繁衍的时机。
集体劳动必定要求生产
资料归集体全部,于是,土地便由氏族成员共同据有和使用,这即是人类最早
的土地制度。
其特色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共同开发管理,共享土地利润。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跟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节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
土地渐渐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共耕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作,收获用于祭
祖、会餐等公共开销;另一部分是分给各户的“份地”,由各户自己耕作和收获。
土地开始由公有向私有过渡。
二、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井田制出现于商朝(一说夏朝),流行于西周,崩溃于春秋,取销于战国。
井田一般由九块百亩的方田构成。
当时,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
田的面积为百亩(约合今三十一点二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作的土地。
因为九块方田摆在一同,恰巧是一个“井”字形,故名“井田” 。
井田名义上回国王(国家)全部,国王把土地分封给各级贵族,受封者(奴隶主)
能够世代享受,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并要交必定的贡赋。
奴隶主逼迫奴隶集体
耕作井田,无偿据有奴隶的劳动成就。
所以,井田制的本质不是土地国有制,
而是一种名为国有,实为奴隶主贵族全部的土地制度。
春秋期间,铁器牛耕的出现,使私田的开垦愈来愈多,各诸侯国的改革(如齐国“相地而衰征” 、鲁国“初税亩”等)都在客观上认可了土地私有,促使了
井田制的崩溃。
到了战国,秦国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废井田,开阡陌,认可土地私有,同
意自由买卖。
今后,各国在改革中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标记着
井田制完全崩溃,代之而起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全部制。
三、封建社会:封建土地全部制
封建土地全部制大概分为三种种类:国家土地全部制、地主土地全部制、
农民土地全部制。
1.国家土地全部制
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在成立之初,中央政府都会全力控制必定数目的土地,
以保证保护强盛的国家机器所必要的财政收入。
为了利用好这部分国有土地,
统治者曾采纳过多种土地经营制度。
主要有:王莽时的“王田制” ;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
但代表地主阶级利益
的封建国家不行能从根本上克制土地吞并,甚至任凭地主、官僚、贵族吞并土
地。
于是,土地据有情况不停变化,基本趋向是:地主、官僚和贵族经过各样
手段不停吞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后以致“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足之地” 。
同时,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目急剧减少,中央政府统治力量严重削弱。
2.地主土地全部制
这是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地
主阶级依靠其对土地的据有和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赖他们。
为了榨取更多地租,地主不停吞并农民以致国家的土地,以致土地愈来愈集中
到少量人的手中。
3.农民土地全部制
在封建社会里,大批存在着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
从事一家一户的分别劳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就是这类小农经济的写照。
在这类土地制度下,农民只肩负国家的租赋徭役,不向地主缴纳租税,劳动积
极性较高。
但他们是地主吞并的主要对象,因此拥有很大的不稳固性。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在演变过程中还有一些非主流的全部制形式。
除了原始
社会初期,私有制产生以前,几乎每一历史阶段都不是纯真推行某一种土地制
度,而是以一种土地制度为主,几种土地制度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