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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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安全监督,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依法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网络安全部门对各类网络运营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应用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产品和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运营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应用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产品和网络信息系统。

第四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勘查、检测、审计等手段,查验和采集相关证据。

第六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和处理所采集的证据和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八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出具监督
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地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失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网络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有权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受到威胁、侮辱、打击或者阻碍,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滥用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有关机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对本条例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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