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市场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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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广告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 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 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 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 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 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B、我们的观点 考虑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是不是 两个独立商品应考虑以下因素:(1)需 求因素,即部分消费者是否希望分开、 独立地购买;(2)技术因素,即两种商 品是否可分离而不影响产品的性能;(3) 创新因素,即两种商品的整合是否可取 得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表现形式: ①限定价格,即制造商与经销商通过协议规定商品的零 售价格,要求经销商遵守,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否则将拒绝供货。 ②划分销售地区,即制造商在提供产品时,对商品购买 者或者经销商销售商品的地区加以限定,以避免同一 地区内同一商品之间的相互竞争。 ③划分顾客。制造商在提供产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向 某一类顾客销售产品,而限制其它种类的顾客。 ④独家经销。即制造商在提供产品时,要求经销商只销 售自己一家的商品,而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商品。 ⑤在技术转让中违法搭售、附加。比如通过合同限制另 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
一、竞争与竞争法
(一)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商品生产经营者之 间相互对立又相互促进的经济活动和规律。 (二)竞争法:确认和调整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市场竞争关系; 市场竞争管理关系) (三)竞争法的本质: 1.竞争法是“社会本位法” 2.竞争法的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公平竞争,实现经 济自由 3.竞争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搭售与正当的商业经营模式的区别:
[案例] “吃麦当劳花10元钱就可以得到一 只史努比小狗的卡通玩具”,有人认为, 麦当劳在卖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 汉堡包属于“搭售”。
[分析]我们认为,麦当劳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搭 售。如果麦当劳是一家经营玩具的商家,它在 出售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汉堡包还 可以勉强与搭售挂上钩,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只 会发生在商品极其短缺的年代,而且还只能是 搭售劣质或者滞销产品。如今已是买方市场, 卖食品和卖玩具还必须要进行搭售不可想象。 麦当劳的做法实际上是在从事促销活动,它通 过以低廉的价格出售青少年喜爱的商品招揽顾 客,完全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就象电脑的经营 者以低廉的价格向电脑购买者出售打印机一样, 是在以优惠措施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如果 借此推导出购买打印机必须要先购买电脑,而 从此以搭售名义予以禁止,那么市场经营模式 就只能是铁板一块了。质言之,麦当劳的行为 是正当的促销,而不是搭售。
[案例] 普林西比诉麦当劳公司。麦当劳公 司要求所有的加盟店(被特许人)必须在承 租他所有的房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开业。 普林西比认为,麦当劳从事的特许经营 其核心要素在于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 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与经 营管理方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而不 是出租房子。据此,麦当劳出租房屋的 行为是一种搭售安排。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络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 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 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 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从事商业 竞争的统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条 2:“经营者在 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的竞争 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法律保护的经济 领域的公平竞争关系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日、韩:公正交易委员会 一、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 门。 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①询问权; ②查询复制权; ③检查权; ④处罚权。
简单地说,现代被特许权人不仅有权使用商标,而且 还有权成为能保证他们成功的商业体系的一部分;如果 把一个特许协议仅仅看成是商标的使用许可通常是错 误的。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正确的调查不是诉 称的被搭售商品在公众心目中是不是与特许权人的商 标有联系,而是在于它们是不是整个特许经营体系中 的内在组成部分。如果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那么, 在法律上看,它们是一个商品,因而不存在搭售。在 该案中,麦当劳与众不同的建筑物与其商标有联系并 且是专家选定的为了保证成功的特许经营模式的一个 部分.所以其要求被特许人承租房屋的做法不构成搭售. 是一种合法行为。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一、假名冒牌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 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 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7.6)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 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表示。
(1)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 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以 购买另一种商品为要件,从而在成交后 将两种商品一起出售的行为。 (2)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即附加 商品以外的其它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所附加的条件主要是价格、销售地区、 销售顾客等方面的。
搭售行为
1、构成要件 搭售行为应当与一般的商品搭配销售行为区分开来。 在后者,通常是购买者同意并愿意在购买销售者一种 商品的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这属于民法上一般的买 卖合同。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市场竞争中提出或者实施 搭售行为的经营者,且该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 (2)行为人实施违法搭售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 明知交易对方不愿意接受而违背其真实意愿迫使其接 受。 (3)该搭售行为在客观上给买受人和其它经营者造 成损害,并且造成了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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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①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不当奖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 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八、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 九、通谋投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 平竞争。
法院认为,象麦当劳这样的现代特许权人提供
给被特许权人的是一种完整的经营管理方案, 他招聘各行各业的人派到他的管理学校去学习 各种技能,从烤汉堡包到作金融计划,学成后 派他们到各个特许加盟店去工作。特许加盟店 在开业之前,要经过专家的严格市场调查并挑 选最佳位置。开业后,特许权人每年几次派人 去各加盟店调研并且同每个被特许权人商讨运 作过程中的优缺点。这种广泛的监管与控制对 被特许权人也是有好处的。
(2)独立性的判断标准 A、美国法院的标准 美国法院在分析某一具有结合关系的产品究竟是 单一产品或独立分开的两项产品时,通常要求原告须 证明以下两点:(1)某些消费者的确希望两个产品分 开;(2)无论从物理上或经济上来说,两个产品分开 是可能的。如果市场上针对两个产品以有效率的方式 独立分开出售模式,具有足够的消费者需求,那么便 应将之定性为两个独立的产品。从这个原则看,不难 推论出只要市场上有希冀两个产品分开供应的消费者 需求,且两个产品分开供应不过于困难,几乎就可推 定有违法搭售的嫌疑。
第六讲 市场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反垄断法(2007) 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年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 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 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 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 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 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 息。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不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竞争为目的,实施违反诚信原则 的竞争行为 包括:假冒混同行为;诋毁商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 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以垄断和规避竞争为目的,实 施排除竞争的行为 包括:垄断行为:独占;股份持有;董事兼任;独家 交易 限制竞争行为:限制转售价格;差别待遇;掠 夺性定价;搭售和附条件交易;强制交易;联合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续)
五、降价排挤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例外情形: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 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 降价销售商品。
六、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 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商品或者 提供某种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志,强 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 商 品 或 接 受 其 它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规定“经营 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 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十、公用企业限购排挤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 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 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 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 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 市场。
2、搭售的先决条件 (1)概述。搭售成立的先决条件在于搭售 商品与被搭售商品之间须是性质上相互 独立的且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在大多数 情况下,是不是两个独立商品比较容易 解决。然而,商品之间的不同性质并非 总是泾渭分明。在一些诉讼中,关于一 种商品的性质以及这个商品是否具有独 特的性质就有很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