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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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15
•【字号】保府办〔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府办〔201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建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 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海南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保亭县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4 污染分类
不利气象条件长时间持续引发的大气重污染,主要包括静稳、霾、沙尘天气、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特强沙尘暴等。
我县环境空气质量长期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Ⅰ级标准,可能引起我县大气重污染的主要类型为沙尘型重污染,大气重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大气重污染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1.5.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
根据我县污染的特点,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不同级别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实施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统一指挥全县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 加强预警,提前相应
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4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5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健全以县人民政府为主线,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与相关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确保各类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密切关注大气例行监测点源的污染动态,通过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发布,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力度。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建立县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行政区域内
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主要工作是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XXX上报;组织对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大气重污染检测预警组、健康防护组、工业污染应对组、机动车污染应对组、扬尘污染应对组、生活污染应对组和气象干预组,督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全面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有关部门为县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听从联席会议召集人的统一调度指挥。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县法制办公室、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4)。
2.2 职责
2.2.1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
联席会议下设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应急办),设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县大气应急办主要职责:贯彻联席会议的部署,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组织大气重污染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发XXX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监测预警组
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和相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第一个单位为牵头
单位,下同),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监测工作方案,完善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XXX预测预报体系,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组织专家会商,向县大气应急办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跟踪分析并预测预报空气质量变化并及时反馈信息。
2.2.3 健康防护组
由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健康防护警示,落实各项健康防护措施。
2.2.4 工业污染应对组
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工业污染企业限产停产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关停高污染燃煤工业锅炉等差别化应对措施。
2.2.5 机动车污染应对组
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机动车限行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机动车限行、停驶等各项机动车污染应对措施。
2.2.6 扬尘污染应对组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扬尘控制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工地围挡、停工,矿山、煤堆、料堆围挡,道路保洁等各项扬尘污染应对措施。
2.2.7 生活污染应对组
由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露天烧烤、槟榔熏烤和露天焚烧废
弃物的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
2.2.8 气象干预组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气象干预措施。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对城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工作,实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与其变化趋势;气象部门要跟踪城区的天气气象情况,掌握气象资料,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两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掌握的信息进行研判,并作出报告预警。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大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当发生200<AQI≤3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 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当发生300<AQI≤4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 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当发生400<AQI≤5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 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发生AQI>5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发布红色预警。
3.2.2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对县城区大气质量的监测结果,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值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48小时,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与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县大气应急办。
县大气应急办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XXX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蓝色预警与黄色预警信息由县大气应急办审查发布,橙色预警与红色预警信息由县大气应急办审查发布,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大气应急办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在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大气应急办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组织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5)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县大气应急办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相应程序。
当发生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相应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3 分级响应
4.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健康防护警示和倡导性建议。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到摄氏26度以上,冬季不用空调;禁止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和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口路段的道路进行清洗;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通过人工降雨和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方式改善大气环境。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健康防护警示和倡导性建议。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到摄氏26度以上,冬季不用空调。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低减排20%;限制30 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和大型货车(特殊公共服务运输车辆除外)每日6时至24时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 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对施工工地出口路段的道路进行清洗;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通过人工降雨和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方式改善大气环境。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健康防护警示和倡导性建议。
建议学校、幼儿园停止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到摄氏26度以上,冬季不用空调。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选择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低减排30%;限制30 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和大型货车(特殊公共服务运输车辆除外)每日6时至24时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公务车停驶30%,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属单位指定的地点。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 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对施工工地出口路段的道路进行清洗;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2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通过人工降雨和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方式改善大气环境。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健康防护警示和倡导性建议。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缩短大型超市、商场的营业时间。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到摄氏26 度以上,冬季不用空调。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低减排40%;限制30 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和大型货车(特殊公共服务运输车辆除外)每日6 时至24时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 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对施工工地出口路段的道路进行清洗;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3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通过人工降雨和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方式改善大气环境。
4.4 部门联动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成员单位启动专项实施方案。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电力企业节能减排以及电力保障工作;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机动车限行,做好限行准备;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会同县气象局开展大气重污染预警,协助开展大气重污染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做好各乡、镇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按照环保设施是否齐全的“区别对待”原则,督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建筑、拆迁施工工地等应急响应措施。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道路扬尘污染、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和禁止县城城区内的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等应急响应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道路扬尘污染和禁止行政区域内的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等应急响应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交通保障应急响应措施。
县卫生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诊疗救治措施,适当增加急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县气象局配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大气重污染预警,协助开展大气重污染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开展大气重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警,实施人工降雨的大气改善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等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落实出现大气重污染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大气重污染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组织落实煤炭使用和经营部门的煤质检验工作。
4.5 信息公开
由县大气应急办及其授权机构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大气重污染事件的相关信息。
县人民政府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大气重污染事件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县大气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指挥中心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发布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6 应急终止
现场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当空气质量指数(AQI)﹤200且不利气象条件消失,可确认大气重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大气应急办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
县大气应急办综合各方面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
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县大气应急办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监测部门要密切关注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实时变化情况,其余善后工作由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 总结评估
5.1 调查与评估
发生大气重污染后,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5.2 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县大气应急办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县大气应急办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