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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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义务教育学校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甘教厅〔2015〕84号)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办法》(张教发〔2016〕79号)精神,全面贯彻实施《甘州区义务教育区域均衡“一体化办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一体化办学”改革,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以城镇带动农村,以优质带动薄弱,推进区域内、校际间的互动和交流,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和教育教学管理,实现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校际差距和城乡差距,实现全区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遵循“因地制宜、有序流动、突出重点、分布推进”
的原则,引导教师由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园)、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有效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师资力量,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为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保证。

三、交流对象和比例
(一)教师交流轮岗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岗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

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

学校每年交流轮岗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各级各类名优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30%。

(二)校长交流轮岗的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

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8年的均应交流。

同一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

(三)没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未在交流范围的教师,以及没有达到农村学校任教规定年限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或支教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可纳入交流或支教对象范围。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特级教师、省市级名师及骨干教师,本人自愿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区教育局批准可返聘,不占单位编制,定向帮扶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待遇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协商解决。

四、交流形式
(一)轮岗交流。

以城乡之间的交流和行政指令为主,有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轮岗。

区教育局根据校长及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优化及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年度交流计划,统筹安排,公示结果。

校长交流由区教育局结合实际情况分年度统一安排,其中组织部门任免的校长报请区委组织部审批后安排。

轮岗交流对象均随迁人事关系。

(二)服务交流。

以对口支教为主,城区学校牵头,对口农村学校积极配合。

区教育局下达对口支教交流计划,城区学校选派名优骨干教师到对口农村学校支教,对口农村学校选派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相对欠缺的中青年教师到城区学校培训学习,报区教育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服务交流期限不少于1年,交流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原学校,福利待遇不变。

(三)调动交流。

由区教育局根据年度学校发展规模及学科教师需求制定教师调整计划,城区学校超编的教师调入缺编的城区学校任教;农村学校超编的教师调入缺编的农村学校任教。

(四)挂职交流。

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计划和组织,安排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学校挂职锻炼,安排城区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

(五)其他交流。

农村学校新聘教师,由学校安排到城区学校培训学习1年以上,城区学校派出同等数量的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并纳入服务交流计划;乡镇中心学校教师以走教形式到本乡镇村校、教学点支教,相关学校将实施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通过竞聘上岗,组织安排超编学校的落聘教师到城区学校跟班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五、政策保障
(一)校长选拔。

从2017学年起,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或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二)评先评优。

从2017学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评区级及以上先进、省特级教师、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名师)时,须具有累计2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推荐各级各类先进,选拔高一级骨干、名师时,向在农村学校任教的骨干教师倾斜。

(三)职称评聘。

城区学校校长教师评、聘高级以上职称须有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评、聘高一级职称须有农村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在乡村学校任教连续3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从城区学校调动交流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校长教师评审高一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推荐评审,聘任时优先调整岗位结构比例。

在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一级、高级岗位,专项用于交流教师职称评聘。

对服从行政指令型交流的校长教师,原没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对城区学校以服务交流或挂职交流方式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校长教师,累计完成2年以上支教工作任务(此办法执行之日起计算),经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作为业绩条件,在本人返回城区学校以后,可晋升一级内部等级岗位。

从城区学校调动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校长教师,取得
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聘的,到农村学校后可限额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聘的,可以纳入限额外管理,并晋升一级内部等级岗位,享受限额外聘任人员政策待遇。

(四)待遇保障。

城区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在交流期内享受省、市关于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岗位津贴等相关待遇。

原在城区学校担任中层干部的骨干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期满回原学校的,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安排中层职务。

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

城区学校校长、教师近8年内无农村任教经历的,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各级骨干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拔尖人才。

(五)考核奖惩。

以服务交流、挂职交流及其他形式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城区学校校长、教师,由区教育局组织按学年考核,优秀比例单独核定,不占接收学校的比例。

轮岗交流、调动交流的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

学年考核评为“不合格”的交流校长教师,由教育局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统一调配,自规定时间起5日内不到新单位报到上班的校长教师,按旷职处理,直至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师资配置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从上到下的一项刚性政策要求。

各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精神,取得
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把政策宣讲到位,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工作要细、方法要活、举措要实,努力消除教师思想上的疑虑,充分调动教师参与交流的积极性,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教师自觉参与交流。

学校干部和党员教师要争当先锋,争做示范,以更高的姿态,更优良的作风,主动参与交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实施。

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区上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以教育局为主、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学校班子成员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交流工作的领导,根据政策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本校教师交流计划和交流人选。

每年6月学校要制定下学年交流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于秋学期开学前组织实施。

要及时发现、解决教师交流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平稳、按期完成交流工作。

各接收学校要主动关心交流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充分发挥交流校长教师的作用。

(三)加强协作配合,履行工作职责。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力争用5至8年时
间全面推行“区管校聘”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制度,逐步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要积极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为推进校长交流轮岗提供保障。

区教育局要强化教师资源配置的主体意识,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抓好落实;区委组织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优先任用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担任校长,会同区教育局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区编办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实行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区财政局要积极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支持;区人社局要做好行政指令性交流人员的调动工作,履行好岗位设置的宏观调控职责,并根据编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比例。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城区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及教师交流轮岗参照本办法执行,《甘州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交流实施办法(修订)》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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