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违章建筑的适法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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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违章建筑的适法性处置
(黔江区法院研究室王一风)
如何处置违章建筑,是目前城市建设管理的难点,也是社会矛盾的核心之一。

由此引发的立法和执法实践的冲突处处可见,并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矛盾,迫使咱们无法回避那个社会矛盾的源头之一。

无论是千年古城仍是新兴城市都有拆不完的违章建筑,不能不引发人们的反思。

当咱们关注这一问题的时候,正是城市衡宇拆迁活动处在猛烈冲突的时候,眼看一幢幢土木或钢混结构居民住宅被挖掘机无情的摧毁,衡宇的主人痛心疾首,有的乃至以跳楼、跳河等自杀式来抗议,何以出现如此境况?实际是很多违法建筑的执法行动缺少法律支持,换个角度说,多数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行动是在违法侵害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而产生的原因就是对什么是违章建筑、应当如何对待违章建筑缺乏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执法行动就是盲目的、混乱的。

本文的目的试图对违章建筑的分析,提出违章建筑的处置应该成立在占有的普遍保护上在区分对待的观点,虽不能完全解决违章建筑的处置问题,但旨望行政和司法机关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实践有必然指导作用。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一)违章建筑的词义
作为社会实践和执法活动中频繁利用的“违章建筑”按理应该是有出处的,然众多词典中没有找到“违章建筑”那个词。

而在学术上有人以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址擅自搭建的衡宇、摊位等建筑物。

” 也有人以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计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 也有人以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腕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笔者以为从慎重和词的来源来看只能分字探索再综合解。

“违”者依《辞海》有4解,从违章建筑的利用范围和目的来看,应取其“不遵从、违背、违背”之意思。

“章”者,依《辞海》有12解,能和“违”字结为词组成为“违章”之含义的只有第八种意思即条款。

由“章”字领衔组词则有“章程”可为“违章”之注释。

第一、法规的一种名称。

如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二、政党、社会集体规定本组织内部事物的一种一路遵守的文件。

内容一般规定包括本组织的性质、纲领、任务、组织原则和机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如《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企业或事业单位制定的属于业务性质的规章制度。

第四、泛指各类制度。

《汉书·商帝纪下》:“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

”从“违章”适用来思其本意,应为违背章程,也就是指不遵从、违背个中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再内的章程的规定。

至于“建筑”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建筑物和构造物的通称:二是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造活动。

在“违章建筑”一词中的“建筑”应该是第一种含义,不然拆除就无法实施。

在此分析上,咱们以为违章建筑应该做如下概念:违章建筑是指违背各类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仅包括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违背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各类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此分析上来看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实在令人忧虑。

如《城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和众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在实践中引发众多矛盾,其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的科学性令人遗憾。

当行政官员和执法者异口同声地说“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时,其中相当一部份并无认清“违章建筑”的内涵与外延,没有弄清楚“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区别,更不明白即即是“违法建筑”也因违背的法律不同需要依法区别对待。

笼统的将违章建筑视为应无偿拆除的对象是目前引发争议的重要思想本源。

(二)违章建筑的分类
由于起点和评判标准不同,对违章建筑的分类得出的结论也不同。

违章建筑的分类是一个复杂的、严谨的问题。

本节旨在阐明违章建筑的界定,因此从概念的角度将违章建筑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违章建筑。

界定违章建筑的广义和狭义源于对“章”的理解。

既然“章”泛指各项制度,将国家的法律,政府的法规、规章,社会集体的章程,各类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大体乃至乡规民约都涵盖了,那么违章建筑的范围也就几何级的扩大。

将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混为一谈,犹如将违法行为与犯法行为混为一谈,必然致使执法活动的混乱。

违法建筑一定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却不必然是违法建筑。

而众多立法和执法人员所说的违章建筑仅指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筑是建设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属于应依法查处的范围。

《城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其本义是指违背法律规定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而一旦理解为“违章建筑”那么应依法无偿拆除的建筑从范围上就不知大多少倍,成为矛盾的本源。

二、违章建筑处置的现状
由于执法机关成心或无心地将一切需要无偿拆除的与不该当拆除或虽然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拆除但应当依法补偿的建筑都混淆在一路,在政策上走上了两个不良极端。

一种是放任自流,让违章建筑如雨后春笋般见缝便长,是城市的市容、交通等受到不良影响,形成法不责众之势;一种是出于某种目的将违章建筑通通视为依法需无偿拆除的违法建筑而大动干戈,与民冲突,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固。

违章建筑的产生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本身的缺点。

其历史原因主如果过去相当长的年代里,限于国内外环境,和国家的高积累、高就业、低工资的政策,民众的居住水平相对较低,违章建筑是减缓居民住房困难的途径之一。

到了最近几年,城市住房有了专门大改善,可是居住水平较低状况并未完全改善。

为减缓居住困难,或为在拆迁时多一点补偿的筹码,因此违章建筑越禁越多,以顽强的生命力傲视主管部门。

最近几年来违章建筑的主人从私人扩大到单位,动机也从以解决住房困难为主转变成商业目的,一些地方政府对违章建筑采取了运动式整治行动,并配以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但是,运动一过,违章建筑又东山再起,致使运动战只能治标不治本,关键就是没有正确熟悉违章建筑和怎么处置违章建筑,致使实践中处置的混乱。

而反思制度设计的时候,应该注意法律制裁的对象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少数,任何“否定一切,打倒一切”的结果老是被“一切”所否定。

而此刻处置的时候却又往往是一刀切,否定一切,从而矛盾不断,冲突不断。

违章建筑处置混乱在立法上也十分掉队。

现行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且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概念不清都是致使目前处置违章建筑混乱的原因。

总之,无论从立法、执法上来看目前违章建筑的处置算是极端混乱。

三、违章建筑处置的基点
要正确处置违章建筑,第一必需从逻辑上理顺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权利,处置的逻辑基点是什么。

违章违章建筑人占有违章建筑,享有占有的权益即是处置违章建筑的逻辑基点。

占有在概念上应当严格区别的是“得为占有的权利”。

此种得为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

本权得为物权,亦得为债权。

有本权的占有,固为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如盗贼之管领赃物,亦属占有违章建筑在占有前,该建筑物上不存在任何权源。

这是不是也能成立占有呢?从实质上而言,违章建筑是无主物或待肯定物。

无主物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自始无主,另一为抛弃。

无论是无主物或待肯定物,从理论上而言,许多占有并非具有本权,乃至只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

这里讲的“本权”,是说物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权利的意思。

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一种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直接取得占有。

而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

其取得占有的事由,得为事实行为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取得是原始取得。

依照占有的大体理论,按照占有人是不是具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可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按照占有人是不是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按照占有是不是明白或应当明白其没有占有的权利,可把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歹意占有。

因此,违章建筑的占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自主占有、无权占有、歹意占有。

既然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在违章建筑上仅是占有,那么依照占有的权利推定理论,就推定为违章建筑人在违章建筑上具有权利。

关于占有权利的推定,各国民法规定不同,有仅以动产为限。

我国学者也以为,关于占有权利的推定,应仅以动产为限。

有的也适用于不动产。

笔者以为,既然权利推定仅适用于占有人消极地保护自己的占有,而占有人不得援用权利推定的规定,实施占有物所有权申请记录等踊跃行为,那么,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对未记录或无法取得记录的不动产,对违章建筑也应适用权利推定的规则。

因此处置违章建筑的基点就是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适用权利推定规则,应该对其进行保护。

这里的保护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而非绝对保护。

四、违章建筑基点下处置的平衡
若是对违章建筑实行绝对的保护,那么必然使违章建筑人存在侥幸心理,而造成更多的违章建筑而影响市容和社会稳固。

为了达到既要保护违章建筑人又要有利城市的进展,因此必需在占有及权利推定基点
下对各方权利进行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1999)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决以为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要兼顾保护相对的权益,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蒙受最小的侵害。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实实施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权益的保护,若是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则这种损害应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有适当的平衡和比例。

也即行政主体行政权利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行政目的之价值侵害,不然就不合比例。

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就得考虑我国违章建筑的社会背景,考虑我国人口多、就业职位少、人均居住面积低、经济进展不平衡、有关建设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不能依照众多规章规定的违章建筑一概拆除,不予补偿的规定而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法为据。

对违章建筑的查处不能先入为主,要以该建筑存在的客观事实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得出公平的客观的判断。

调查疑是违章建筑时既要查明该衡宇的物理和化学的要素,如结构、材料、形状、面积、位置、相邻衡宇情形,有要查明该衡宇相关的人文历史因素,如产权变更情形,出资人和居住人的身份、目前的经济状况,何时新建或翻建、改建,是不是通过批准等。

情形明了才能肯定如何处置,并严格按程序办事,避免错误。

若是不考虑当事人的居住状况,依照《城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22条的规定严格执行,恐怕很多人面临流离失所的境况。

(二)以人为本,崇尚俭仆。

查处违章建筑,既要考虑执法的严肃性,有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个方面的影响。

不仅要考虑社会效益也要考虑经济效益,在人权和物权矛盾的情形下,要优先考虑保障人权。

为避免社会财富的没必要要的浪费,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违章建筑的持有人分清主客观状态别离处置,其中对于解决居住困难的违章建筑能不拆的尽可能不拆;对违章行为人能不罚的尽可能不罚,以最大限度地营造社会和谐。

成片拆迁时,要分清情形,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应予补偿安置。

以人为本,就不能冷酷的依照现有的法律规范,而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上从头制定一个系统的关于违章建筑拆迁的人性化的法律。

(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一些城市为了降低拆迁本钱,为了拆迁而去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或执法人员为了惩罚去认定违章建筑,倒置了城市管理的目的与手续的关系。

查处违法建筑只能是保护城市协调进展的手腕,任何时候都不能是目的。

因此,无论是对违法建设仍是已有的违章建筑责任人都要立足于教育,包括对其本人和相关人员乃至更大范围的法治教育。

(四)立足当前,考虑久远。

在处置违章建筑中要考虑当前的工作中心,考虑到重点地段的违章建筑的查处,有要统筹考虑城市的久远进展,少留后遗症。

一些城市集中多方力量,不顾程序要求,对违章建筑达消灭战,从眼前看效果专门好,大片空地出来了,可是留下了大量的后遗症和不稳固因素,有的拖七八年还为解决,政治上吃了败仗,也影响城市的久远进展。

因此对违章建筑应重在防微杜渐,要立足久远。

五、对违章建筑的区分处置
基于以上的考虑,要正确处置违章建筑,就应该按照不同的情形来对违章建筑进行别离对待,区别处置。

而要区分处置,只能依照不同的标准对违章建筑进行一个归类,进行类别式处置。

只有考虑各个类别的因素,再将各类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真正把握既能够处置当事人的利益也照顾城市的进展,将人权和物权专门好的统为一体。

为此可依照下面的归类来区分处置。

依照对城市空间的形态影响,分为妨碍(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安全、公共绿化、市容景观和其他违章建(构)筑物。

妨碍公共安全的违章建筑,主如果指该建筑的建造与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组成妨碍。

如泄洪河道里建造的衡宇,影响河道的泄洪功能,一旦洪水来临,可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庞大灾难,因此,对这种建(构)筑物主如果拆除。

妨碍公共卫生的违章建筑,主如果该建筑的建造与存在对公共卫生造成影响,致使公众居住环境的质量下降。

这一类的违章建筑,原则上是能整改的加以整改,无法整改的则予以拆除。

妨碍交通安全的违章建筑主如果指该建筑的存在足以是本地车辆形式和人流通行不顺畅或造成视线下降等安全隐患。

对此也应该通过整改,如无法消除影响再决定是不是拆除。

而对于违背绿化或绿化计划的并可能造本钱地人居环境损害的违章建筑则应该拆除。

若是是违背计划并影响市容市貌或风光景观,从而令人居环境受到不良影响的妨碍市容景观的违章建筑一般分清情形通过旧城改造加以解决;对违背新计划的新建建筑则予拆除。

依照建成的延续时刻,分为历史遗留积存的违法建筑和新建建筑。

历史遗留积存的老建筑往往是因各类原因造成没有及时依法处置的,有的是管理者的责任,有的是业主的责任。

例如手续不全问题,若是当事人早已申请办理,但由于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责而未办理,这种后果就不能当事人承担。

对《城市计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不拆不会造成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衡宇保护、绿化、环保、市容观瞻、邻里居住,结构尚可手续不全的衡宇,原则上应承认其产权,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对《城市计划法》实施以后建造的,不拆不会造成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衡宇保护、绿化、环保、市容观瞻、邻里居住(简称“八影响”),结构尚可手续不全的衡宇,如是住宅用房,应当允许其继续存在,通过更正并非办手续达到标准;难以更正的,则可维持现状,但必需要产权人具结保证,遇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无偿拆除。

如是非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或产权人、居住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按城市住房困难保障的政策解决安置问题。

对于建造时刻已满20年,手续不全而且不拆会造成“八影响”,原则上应予拆除,但要给产权人按经济适用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对于新建的违章建筑则往往与政府官员的渎职想联系。

一般情形下,在建造阶段就应制止或整改。

依照违章状态,分为违章占地的违章建筑和违章建设的违章建筑。

违章占地的违章建筑主如果指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用地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违章占地修建的衡宇,并属于建房资金、材料来源不符合规定,但暂时对城市计划、市容、交通、消防安全影响不大的,责令违章单位及其负责人或私房主做出书面检查,由计划部门做出违章建筑后暂不拆除,并由房管部门另案记录,待国家
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

占用的土地应加收土地利用税。

若是该衡宇是商品房项目,则应禁止其出售,避免风险转嫁给购房者。

因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制度,必需对土地是严格保护。

违章建设的违章建筑主如果违背建设管理法规规定而建造的违章建筑。

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计划许可证的建筑,若在建设进程中,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曾发出书面停工、改工通知,但建设单位拒不执行,组成违章建筑的既成事实,并对城市计划、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等产生必然影响的,应予拆除。

若是损失较大,可由违章单位及其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后,视情节罚款,暂缓到国家建设时无偿拆除。

对此应该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置,能够不办手续的补办,不符合条件的,应该拆除,并非补偿。

对于虽有合法手续,但组成侵害他人相邻权的衡宇,不能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做违章建筑处置,应告知按《民法通则》由法院做裁决是不是拆除或部份拆除。

对已取得全数建房手续,但办手续的进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致使法政错误的,由发证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惩罚。

违章建筑的处置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因此考虑的因素很多,制约的因素很多。

从实体上说违章建筑的处置应该是成立普遍的占有保护那个基点上,把握违章建筑处置的原则再对违章情形区分对待。

不然若是不成立在占有保护基点上,那么就可能对一些历史原因没有产权证情形或不做违章的程度分析,不做违法建筑与一般违章区分,只如果违章建筑通通认定为违章建筑一拆了之,造成财产的浪费和影响社会的稳固。

只有考虑到社会的各个因素,把握必然原则,才能统观全局,在违章建筑的宽严上稳固方向。

只有在违章建筑处置上做到区分原则,对具体问题区分对待,也才能正确地处置好违章建筑问题。

张斌违章建筑索赔审理法律实务分析[J] 今世律师网
陈文松毁损违章建筑引发索赔案件的处置原则[J] 人民司法,1998,(3)
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许根华傅国华损害违章建筑应承担民事补偿责任[N].人民法院报,2002-02-28
梁彗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精粹--梁彗星文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832)
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P115-216)
] (P539)
张坤世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试探[J] 行政法研究,2002第2期(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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