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矿山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篇一: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申报须提交的要件材料
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申报须提交的要件材料
(一)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1、机关单位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事业单位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要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要正副本复印件,而且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年度检查情况要在有效范围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要双面复印,法定代表人受委托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个人申请的建设项目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新建企业,应提交有工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的批准文件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XX]20号)
执行。
1、审批制建设项目。
要提交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有各级政府对工程建方面的会议纪要须提交,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预审意见。
(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初设批复\可研批复文件)
2、核准制建设项目。
提交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
尤其发电建设项目要提供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预审意见。
3、备案制建设项目。
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4、勘查项目、开采矿藏(包括选矿场、尾矿库)项目。
需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要求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探查(采矿)权人、探矿(采矿)人、地址、探(采)区范围要一致。
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应在矿(探)区范围内。
提供勘查项目、开采矿藏项目企业投资备案确认书或项核准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备案确认书或项核准批复文件中要明确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用地面积、年产量(集体的年产量不能低于等于10万吨)等,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比照《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2号)文件执行。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XX】30号)文件要求,需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5、采石、取土、挖沙、弃渣(土)场项目(单独立项的建设项目原则要办永久占用征收林地手续)。
需提供采矿证、国土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附坐标点)和立项文件,采石、取土、挖沙等单独立项的项目,项目立项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的主要用途,使用期限、总投资强度、年产量、用地面积等内容。
需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6、森林经营者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修筑森林防火设施的项目要提供符合当地森林防火规划的依据文件)。
7、其他建设项目(公墓等项目)要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8、占用征收林地投资强度要求。
在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XX】21号)文件执行,主要内容: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400万元/公顷(16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公顷(133.3万元/亩),其他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0万元/公顷(100万元/亩)。
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
工业项目
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比照《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2号)文件执行(表1投资强度控制指标,附件2城市等别划分)。
要特别注意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初设批复\可研批复文件)、核准、备案制项目、采(探)矿许可证等文件的有效期限。
(三)规划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提供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必须期限有效、内容清晰、附图,规划面积必须大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立项文件中的用地面积作为次要依据);无规划许可证的须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附图)。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使用林地申请表
(五)被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林权证与林地现状不一致,要出具说明并加盖政府林权发证专用章。
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与林权证要素一致的权属证明。
没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等,林权证明
应由原区划林权管理部门或上级林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并
加盖公章。
(六)与被占用征收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协议
(七)、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或缴款凭证
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或交款发票收据(复印件要清楚),涉及多项目的,应分别注明每个占地项目预交植被恢复费金额。
森林经营者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占用、征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九)违法占用林地的处理与审批
违法占用林地补办手续的,要区分行政、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要提交立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罚没款收据等复印件;刑事案件除了要求上面要件外,还要有司法检
察机关出具的司法结论(附样本),接受处罚的占地项目应按照新建项目对待,项目要件要齐全。
具体按照>(法释?20XX?15号)、>(林案发?20XX?146号)和《省林业厅关于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进一步规范林地征占用申
报材料的通知》(辽林办字?20XX?196号)等文件执行。
凡因违法使用林地,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
坏或者严(:矿山使用林地申请报告)重污染,并具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
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5号)第一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二是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三是非法
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四是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
标准。
各地区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办违法使用林地案件过程中,还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办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XX?146号)要求,“对于依法
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
刑事案件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
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
(十)授权委托书
篇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20XX-8-14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文号:林资发[20XX]139号
发布日期:20XX-8-14
执行日期:20XX-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
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
计批复。
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
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XX]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跨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
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
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
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
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
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
位进行现场查验。
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在一个国有林业局经
营区内的,由所在地国有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
篇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林资发[20XX]139号)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
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
设计批复。
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
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
建设的证明材料。
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
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XX]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跨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
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
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
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
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