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印发《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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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印发《执行案件流程信息
管理系统使用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7.07
•【字号】威中法执〔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7.0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
正文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印发《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
统使用规范》的通知
威中法执(2021)2号
各区市法院、开发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规范》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执行局。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1年7月7日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规范
为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办案系统)应用,保证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基础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中关键节点的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执行立案信息由立案人员负责录入与管理;执行流程与结案信息由执行人员负责录入与管理。

第二条立案或执行人员应严格按照全流程网上办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填录相关案件信息。

第三条应当登记录入的立案信息包含∶执行申请、执行依据、执行标的、保全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后,执行指挥中心应及时收案、分案,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进行网络查控。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收案后应及时阅卷,并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验证,若发现执行主体信息与实际不符,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修改或变更。

对特殊执行主体(例如∶企业类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系统中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登记确认。

第五条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文书送达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送达文书完成后在系统中对送达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案件立案后系统自动发起网络查控请求,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对查控结果进行分析并根据办案需要发起后续措施,网络查控完成后应当进行节点流转。

第七条网络查控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应当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财产查询,并将查询到的财产信息,及时在“查明的财产”中录入。

第八条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对约谈(谈话)信息填写录入系统。

第九条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对线索信息进行录入。

第十条对查询到的财产需要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措施的,应当将相关节点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系统中发起并进行流转。

信息的发布、纠正、屏蔽、撤销,均须承办人按规定程序提起,生成相应文书,经领导审批后对外提交发布或屏蔽等。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有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行为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制裁措施的,应当在系统中发起审批并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法定情形可对期限进行变更的,应录入期限变更的方式、原因、时间等。

变更方式包括延长、扣除、暂停、中止审限。

第十四条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按照系统要求完成到账登记、案款发放流程。

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录入自动履行信息。

第十五条案件报结时应当录入内容为∶结案案由、案件涉及、结案标的金额、执行到位标的金额、申请人放弃标的金额、特定物到位情况、行为履行情况、财产性权益执行情况等,选择相应的结案方式及结案事由提请报结。

第十六条结案后应当及时整理案件卷宗材料,完成卷宗归档操作。

第十七条案件办理过程中以下流程必须由承办人发起并由领导审批通过∶立案呈批、退案审批、文书审批、承办法官变更审批、执行主体变更审批、期限变更、中止恢复、网络冻结、扣划审批、案款发放审批、案件报结审批、恢复执行审批、失信管理审批、事项委托审批。

第十八条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流程节点均有时限要求,承办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办案任务及节点的操作并流转线下实施行为完成后,信息需要录入系统的,应当在行为完成之后及时录入。

第十九条全市各级法院应当配备胜任岗位职能要求的办案系统管理员,报中级法院执行局备案。

管理员应严格权限操作,负责对本院办案系统的日常管理、技术支持、问题反馈。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当进行网上阅卷,利用电子卷宗辅助生成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会签、审批环节全面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

第二十一条结案后对于申请执行标的、结案标的、结案到位标的、当事人法律地位类型、保全裁定类型、当事人多录或少录等错误信息,按照《申请修改案件信息审批单》通过执行指挥平台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中级法院执行局通过办案系统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流程、结案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执行工作质效进行考核分析。

各基层法院也应当通过该系统定期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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