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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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如果双⽅当事⼈发⽣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被告为两⼈以上的,这就涉及到共同被告的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被告是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法⼈或者组织。

分为:刑事诉讼共同被告、⾏政诉讼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诉讼被告。

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

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争议的较少。

另⼀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须各⽅同意。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对此,⼈民法院应当从以下⽅⾯进⾏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追加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的,应当⾏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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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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