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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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待遇一览表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附注: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2、医疗期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不包括休息日,节假日。
3、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4、本规定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沪府发(2002)16号文
沪劳保发(95)83号文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按月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附注:1、本人工资即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若无约定可按正常出勤月全部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
2、病伤假期工资或救济金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病伤假期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参考资料:1、沪劳保发(95)年83号文
2、沪劳保发(2000)1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