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三解读的第三条具体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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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三解读的第三条具体含义是
什么?
合同法解释三对现有的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解释,但最高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并不是简单对合同法条表面意思的解释,而是对每条有异议的法条进行更深层次地剖析。
下面小编就以解释三的第三条为例,为大家讲解合同法解释三解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合同法解释三对现有的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解释,但最高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并不是简单对合同法条表面意思的解释,而是对每条有异议的法条进行更深层次地剖析。
下面小编就以解释三的第三条为例,为大家讲解合同法解释三解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一、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具体含义的解读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
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个条款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一直是适用《合同法》51条,即此种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经过权
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之后取得处分权而使合同有效。
而该司法解释生效以后,对于出卖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法律也认为是有效的,这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
无权处分者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利益,履行期限截止,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导致不能交付出卖标的物,转移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买受人此项权利必须建立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才符合法理)。
解释出台之前,买受人只能选择等待权利人是否追认该合同或者撤销该合同,而像出卖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只赔偿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解释出台以后,法律赋予买受人更广泛的权利救济,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承认合同的效力并且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该责任的救济对象为买受人的履行利益,往往履行利益的损失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法律赋予买受人该选择权,继而更加充分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
阅读完上文,其实我们还可以对解释三的其他条文进行类似的解读,这也说明了合同法解释三存在着更为深刻的内涵,这对法院法官的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只有充分理解了司法解释的具体含义才能更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