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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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实施办法
1、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减少当事人涉诉信访和上访,同时也为增强法官责任感,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2、法官判后答疑,是指法院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存有疑义,由作出裁决的审判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和裁判主文等向当事人解释。
促使和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明白法理,削除疑虑,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不予答疑。
3、判后答疑适用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4、法官判后答疑实行首办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原则,即案件承办法官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
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普通程序案件由其合议庭审判长或庭室负责人负责答疑,简易程序案件由庭室负责人负责答疑。
情况特别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答疑。
5、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判文书三个月内提出判后答疑申请,相关承办庭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判后答疑。
6、对上诉案件,答疑的内容主要针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进行释明。
7、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本院信访接待法官应做好来访记录并及时通知承办法官进行答疑。
承办法官接到接访法官的通知后(除正在开庭或出差在外的),应当及时到本院接待室进行答疑。
8、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9、承办法官作了初次答疑当事人仍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接访法官负责答疑。
对案件重大复杂的,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和司法警察等相关人员参与答疑。
10、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法官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接待当事人时,原则上本院人员不少于两人。
11、法官答疑时,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或申请无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二)异议成立,案件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当事人讲明该疏漏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理由。
如发现案件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汇报,由院领导按照法律规定决定依法解决。
(三)申诉有理、符合再审复查条件的,应向立案庭提出再审复查立案的建议。
12、信访人再次来访时,如反映的问题有新情况,接访法官报经信访分管领导,可以再次安排答疑。
13、各审判庭在向本院立案庭移交上诉案件时,必须附有答疑说明或答疑笔录。
14、立案庭移送上诉案件前,要审查有无答疑材料,如没有答疑材料,应将案件卷宗退回审判庭。
15、立案庭应每月通报审判法官答疑情况及答疑效果(息诉、息访情况)。
16、法官判后答疑工作纳入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答疑释明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绩考核的一个依据。
17、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