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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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
一、选题意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自1868年英国组建“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以来,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基金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
基金凭借专业理财的优势,集合了社会的闲散资金,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几年来,在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驱动下,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将无可置疑。
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张,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势必越来越重要。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如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实现基金法治目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成为基金治理结构中最为实质和起关键作用的部分。
事实表明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影响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投资基金法治目的的实现。
也就是说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设计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效力和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与美、英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金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金业还存在诸多问题,蕴含着巨大的风险,笔者认为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是我国基金业将来得以发展的根基所在,目前我国基金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及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主体缺位,有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基金经理私自进行个人交易现象屡禁不绝,也无法防止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交易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基金业普遍存在。
第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市场和基金经理市场的缺少有效竞争造成了较高的代理成本,并且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制约十分有限,这势必影响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业的信任,严重制约了基金业的发展。
第三,与基金治理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层对基金治理结构方面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都制约了基金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另外,当基金的治理结构出现问题时,一些必要的保障机制尚无建立,如对私人诉讼的援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保险机制等,这使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第四,我国目前单一的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的存在形同虚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乏力,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三权制衡”治理机制的实际作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
本文提出了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分析的框架,并且分析了我国目前基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主要从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合理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体系的设计应以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前提,从而实现基金市场的充分竞争并降低代理成本,通过设计针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有效的调节基金内部三方关系主体间的利益分配与制衡,通过引入公司型基金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完善我国基金行业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内容和分析框架本文综合运用法学、信息经济学的理论,采用结构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概述。
这是本文的基点。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投资基金的概念、特征、投资基金的种类,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引出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从理论分析、历史分析和现实分析的多维视角分析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经济学的合理性
以及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部分: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主要从信息经济学和基金三方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与制衡的角度,通过委托代理问题和非对称信息以及不完全合约理论,建构了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责、利的分配与制衡。
一方面强调了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另一方面,从契约型和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安排中,体现了基金治理结构在寻求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称性安排和基金治理结构效率的最优性配制的同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第三部分:通过优化基金内部治理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制衡,该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控制代理成本和化解持有人与基金经理的激励不相容,从而优化目前我国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建立基金托管人的监控与制衡;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引入大股东、投票权代理制度,解决基金治理中所有人缺位的问题;引入公司型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在契约型基金中建立独立受托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置于其下;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诉讼制度,以司法的途径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完善的
保护。
第四部分:我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优化途径。
该部分内容为我国基金治理模式的选择提供现实意义上的参考。
理论和实践的比较以后,在文章的最后一章对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现状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发展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观点,并对我国引入公司型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设计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