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租赁准则的新旧比较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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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租赁准则的新旧比较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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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租赁准则的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租赁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基础上完成的。

新准则与原准则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一)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引入了公允价值
原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人账价值。

(二)修改了融资租赁下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原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都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人租人资产价值,出租人则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三)完善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
原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新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四)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均采用实际利率法
原准则规定,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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