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执行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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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执行的趋向
前言
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

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一、刑罚执行相关概念的界定
1、刑罚执行工作
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法律现象,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

几千年来,人们对犯罪行为采取了各种形式的措施进行惩罚,以此来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这就是刑罚。

将代表社会正义的法院的有罪判决决定的刑罚付诸实践的活动,就是刑罚执行工作。

2、监禁刑
监禁刑是在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禁性刑罚执行机构进行刑罚执行的刑罚方式。

3、非监禁刑
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框架内,非监禁刑是指按照刑法谦抑原则,对犯罪人依法适用的在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禁性刑罚执行机构以外的空间,完成执行过程、实现刑法目的的法定刑、刑罚执行方式及非刑罚措施的总称,但死刑除外。

非监禁刑以罪责较轻的罪犯为适用对象,非监禁性是其本质特征。

4、社区矫正
官方标准:两院两部在2003年: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学理标准: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非监禁刑、非监禁执行方式的刑事执行活动,而且应是具有利用社区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调查、教育、矫治和保护帮助功能的是一种人道的综合矫正制度。

换句话说,社区矫正不仅应包括对作为犯罪人的矫正对象进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教育、矫正、帮助的功能;而且也包括对具有一定社会危险的非犯罪人矫正对象(如出狱人)和具有一定危险的无家可归者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扶助的功能。

二、刑罚执行与我们的关系
1、刑罚执行涉及到我们每个公民的人权
2、刑罚执行是一种社会事业,而且是一种职业:监狱警察与矫正官。

三、刑罚执行的传统方式:监禁行刑
总体来讲,目前中国的监狱行刑属于极端封闭模式。

当前我国的监狱行刑模式仍属于传统的监狱管理方式,监狱行刑手段的特点是封闭性、粗放性、简单化。

传统监狱管理方式的特点是人治色彩浓厚,法治化不足。

就监狱布局和设施来说,大多数监狱地处偏僻,而且有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武警岗哨、戒备深严。

这种高度警戒、高度隔离的模式,既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刑罚经济原则。


1、中国监狱结构现状
中国监狱组织罪犯执行刑罚的手段最主要的是劳动改造。

其主要内容是组织罪犯在监狱内劳动场所进行生产劳动。

监狱生产活动的传统运行模式是,监狱通过自身经营活动,把监
①赵喜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论纲》,载《英才高职论坛》2006年第4期。

②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

狱劳动产品转化为社会需要的商品,从而实现其市场价值,而经营所得则直接用于弥补监狱经费的缺口。

因此,几乎所有中国监狱都兼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形成了一个组织两类职能的情况。

这堪称中国监狱的特色。

以使用罪犯劳动力为主的企业,称之为“监狱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监狱内的企业不仅包括上述的“监狱企业”,还包括不使用罪犯劳动力的所谓“工人企业”。

这些企业涉及行业广泛,包括农业、采掘、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纺织、食品等国民经济的多数行业。

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以“来料加工”为内容的监狱生产方式,即为监狱体系外的企业提供罪犯劳动力进行来料加工。

这样,现行监狱的资金来源就有四种主要渠道,即国家拨款、经营监狱企业、经营工人企业和进行来料加工。

许多监狱因远离大中城市内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许多监狱承担了诸如监狱警察、职工及其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治安等社会服务。

因此,目前监狱的职能包括了行刑职能、社会职能、企业职能三类职能。

监狱中人员成分也非常复杂,除了警察(公务员)和罪犯之外,既包括生产、生活在监狱内的工人(非公务员),也包括生活在监狱内的家属,还包括到监狱打零工的外来人员,甚至还有刑满释放但滞留监狱的人员。

其中,警察和罪犯是监狱永恒的主题和决定监狱职能的主要力量,但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对监狱职能的影响。

2、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工作手段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主要依靠三大手段。

一是监管手段,主要通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强制罪犯遵守监狱规则,从而发挥监狱的威慑作用,强化罪犯的规则意识,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二是教育改造手段,通过教育让罪犯获得更多的知识,全面提高其文化思想素质。

从20世纪80年代,潍坊监狱在全国率先成立潍坊特殊学校,后来监狱作为特殊学校迅速在全国推广,成为刮遍中国监狱的一道风景。

三是劳动手段,通过劳动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这三种手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互相渗透,互相支持的,某些时候还可以互相替代。

然而,在关于如何让罪犯劳动的问题上,却有针锋相对的争执。

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罪犯劳动只能是一种习艺性的,或者消耗精力的劳动。

通过劳动可以让罪犯获得谋生的技能,有利于出狱后适应社会。

还可以消耗其精力,防止罪犯在监狱内制造事端,重新犯罪。

当然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剔除其企业职能,国家应当对监狱的各项经费给予足够保证,不能从(监狱)企业的经营中获得补充(经费)。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应当创造价值,只有创造价值的劳动才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

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即认为罪犯应当从事创造价值的劳动。

3、现行监狱的体制矛盾
以“罪犯劳动改造”为宗旨的监狱制度设计奠定了我国监狱体系的现状:我国绝大多数监狱兼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

监狱的企业职能既为罪犯的劳动改造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监狱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

这种监狱运行模式由解放初延续至今。

同一个监狱组织内监狱职能与企业职能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体系的特色之一。

在监狱体系外的人看来,监狱既有国家经费支持,又可使用罪犯劳动,还享受国家税收和投资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监狱应该资金充裕、效益上乘。

然而,除少数监狱之外,事实并不如此。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现行监狱运行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像所有现代社会问题一样,以资金问题为中心集中表现出来,就是所谓监狱运行资金紧张。

首先,把现行的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进一步细分为四项具体职能,即监管职能、教育职能、生产职能和经营职能。

生产职能对于监狱来说是一项具体职能,对企业来说是履行经营职能的前提和基础,生产职能是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的交集。

其次,现行监狱效率低下的症结在于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在同一组织内处于并重地位或者企业职能还略占上风。

国家一方面对监狱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又要求监狱企业
搞好生产经营,并将生产经营所得补充监狱经费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监狱资源和企业资源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互补和替代。

监狱工作的特点是避免经营风险的,企业经营的特点是偏好风险的,至少不能回避风险。

在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并重的情况下,由于普遍存在的经营风险的作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种资源的配置重点在两种职能之间摇摆。

现行监狱的监狱职能将因为不得不承受企业职能所带来的风险而降低效率,增加成本,国家不得不承担逐步增长的监狱经费;企业职能将因为监狱职能的掣肘而不能充分接受不确定性的挑战,难以把握市场机遇,降低企业的效率。

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就如同跷跷板的两端,在经营风险的作用下此起彼落,两种职能的效率都维持在不理想的水平上。

4、监狱行刑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僵化状态。

比如除减刑、假释外,监禁刑的变更执行基本上取决于受刑人的个人综合能力,而不是他的悔改程度,加上人们对假释适用的保守态度,以及减刑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其整个行刑法处于低水平运行。

具体结果是短期徒刑犯的重犯率高居不降,长刑犯的增多导致行刑成本的急剧上升,受刑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犯罪率呈现超常规的正增长现象。

以减刑比例问题为例。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减刑工作中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各地法院或监狱机关规定了对监狱在押罪犯的减刑比例,而且各地规定的减刑比例还不一致,如每年某监狱的罪犯减刑比例控制在18%或者20%以内,不能突破此规定的减刑比例。

这种减刑比例制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科学根据,而且有失公平。

每年限定一个比例,受比例所限,既可能使具备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不到减刑,也可能使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锉子里拔将军”凑数。

比例制可能在操作上是简便的,但它显然不符合刑罚目的,不符合矫正工作的规律。

5、对监狱中罪犯与警察角色心理的关注不够
监狱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与警察的角色的认识和研究较少,对其内在心理的关注和认识程度远远不够。

1971年,美国心理学家Haney、Banks和Zimbazdo进行了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

这是一个模拟监狱实验,其目的是想了解监狱环境对人心理的影响。

实验通过心理测验挑选了一组人格和心智健全的大学生作为被测验对象,并被随机分配到“犯人组”与“看守组”。

“犯人”经历了与真正犯人类似的程序:“犯人”被“逮捕”后,替察给“犯人”戴上手铐,带到“警察局”,签字画押、验明正身之后,“犯人”被蒙上两眼,带到斯坦福大学地下室的一个模拟监狱里。

“犯人”也经历了真正犯人才会碰到的种种事情,如戴脚镣、手铐,全身喷消毒剂、脱去平常穿的衣服、换上监狱里统一制作的“布袋服”,“犯人”不再有姓名,只有一个数字代号。

监狱内每班有三个“看守”负责监视“犯人”的行动。

研究者用闭路电视与录音装置观察“犯人”与“看守”的反应,并定时与他们进行个别谈话。

在实验过程中,被测试者都清楚这只是一个模拟实验,并可以随时退出。

①九名受试者是从大量的学生志愿者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经过面试和心理测验,被确认为是“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

他们通过随机掷硬币的方式被分配担任囚犯或者看守的角色,囚犯整天呆在监狱里,看守则8小时轮值上班。

这些学生接受了随机分派给他们的角色之后,发生了什么情况呢?处于看守角色时,原本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得盛气凌人,有时甚至残酷成性。

作为囚犯,原本心理稳定的大学生很快就行为怪异,表现出严重郁抑、情绪失控或者思维紊乱。

这个实验是社会心理学的一大发现,这种角色模拟很大程度上再现了真实监狱可能发生的情形,使人们对于社会角色的互动有了新的认识。

人们惊奇地发现,普通的志愿者一旦进入特定的角色,性格和行为判若两人——看守的专横、敌意以及权力欲望,与囚犯的消极抵抗、屈从乃至丧失自主,形成鲜明的对比。

平常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的大学生,为什么穿上看守的制服之后,就咄咄逼人、专横残酷呢?看守的这些行为与其本身的道德品质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受试者都是随机产生的。

社会心理学家给出的解释就是角色和规则的作用。

不同的社会情境,需要不同的角色。

而规则(rule)则是以外显或者
①朱新秤、舒莹:《监狱环境的心理负效应—斯坦福监狱实验的启示》,载《政法学刊》,2001年第4期。

内隐的方式传达给行为人的一套规范和准则。

这些规则是社会对角色行为的期望。

在该实验中,九名被测试者从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成了专横的看守或者消极的囚犯,这种角色的差异主要在于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角色认同不一样,看守被认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限制囚犯的自由,管理囚犯的行为,以权力限制囚犯的反抗;而囚犯被认为是失去自由、服从管制、丧失自主性的一类人,他们没有任何权势。

因此,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社会期望也不一样,人们通常希望前者能控制和管理囚犯的行为,维持监狱的秩序。

希望后者能老老实实呆着,不要企图做任何反抗。

志愿者们显然自我认同了这些期望。


斯坦福监狱实验,向我们展示了模拟条件下的相对真实监狱中的警察和罪犯角色的形成过程。

我们没有警察和罪犯经历的研究者和政策、法律的制定者往往根据正常人的想像来判断监狱的行刑状况,却很少有站在长期从事监狱管理的警察的角度和长期被剥夺自由的罪犯的角度来制定规则,往往很难接近真实。

我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的制定者、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者应更多地走进行刑机关,考察真实的监狱现状,了解警察和罪犯的心理变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刑法律制度,促进现代监狱向文明、人道、民主的法治化方向发展。

四、刑罚执行的崭新方式:社区矫正
(一)理念
1、惩教结合的刑罚理念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和对出狱人等特殊群体帮扶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还是对犯罪人进行非监禁的刑罚执行。

所以,就其刑罚执行意义上的功能来说,社区矫正必然要受到刑罚理念的指导与制约。

刑罚是报应与预防、惩罚与教育的统一,这就决定了我国社区矫正必然要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功能,使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同时,对出狱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目的在于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必然也会对这类非犯罪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教育、帮助,这应属于刑罚惩教结合功能的合理延伸。

关于刑罚理念,历史上出现了许多学说,众说纷纭。

惩罚万能论认为,惩罚可以教化百姓,惩奸治恶,甚至可以杜绝犯罪的发生。

朱熹认为“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

②这种惩罚万能的思想现在还有很大的影响,有很多人动辄强调惩罚、严厉打击,甚至毫不吝惜死刑,无视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反而与主观愿望相违背。

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提出了“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的著名论断,认为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而犯罪人只不过是实行犯罪的工具。

③”惩罚无用论认为,犯罪是必然的存在,各种刑罚有种种弊端,威慑是无用的,因而完全反对惩罚。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无法避免的:无论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还是从人类学的角度看,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

④有人认识到监禁刑的诸多弊端:“监狱里的各种戒律束缚、鱼龙混杂、人满为患以及监狱所内含的各种暴力使剥夺自由形成了一种真正的肉体惩罚。

监狱关押也扰乱了犯罪人的精神,导致人格异化,导致人的本质的腐坏,使人陷入一种逆来顺受的被动服从状态或者不服从的反抗状态。

剥夺自由刑还使犯罪人与正常的社会生活,与家庭、朋友、工作完全隔绝,常常造成家庭破裂、夫妻离异,使人处于一种非常不自然的境地,妨碍其重新适应自由社会的生活。

”⑤就犯罪现象来说,犯罪可能无可避免,但就具体犯罪来说,则可以在人们的努力之下得到预防或减少。

刑罚的威慑作用虽然有其局限性,但刑罚惩罚犯罪人是维护社会公正、安抚受害人、维持社会道德规范所必不可少的。

教育万能论认为,犯罪人是可以改造好的,经过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可以使其成为一个顺利回归社会的公民。

安塞尔坚决主张采用多手段教育犯罪人:“刑法不是唯一的甚
①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②朱熹:《治道二·论刑》,《朱子全书》,卷六十四。

③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7-88页。

④[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页。

⑤卢建平:《社会防卫思想》,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至不是主要的对付犯罪的工具。

首先应当对预防予以极大的注意,通过预防抵制诱发犯罪的因素,其中包括个人的因素,即特殊预防和社会肌体的因素以及一般预防……;其次,还应超越刑罚的范围,对犯罪形势和冲突形势,同时也运用民法的、行政法的、社会法的以及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组织等方法。

”①教育无效论认为,对犯罪人教育是无效的。

意大利学者菲利指出,刑罚是一种暴力,以刑罚来制裁犯罪,它在本质上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一个反社会性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

②综上所述,刑罚的本质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惩罚万能论、惩罚无效论、教育万能论和教育无效论都是片面的,而应是惩罚与教育的结合。

2、社会职能恢复理念
对矫正对象的社会职能恢复理念是指除了矫正对象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外,社区也应对此负有责任,因为犯罪是社区关系不良的一种反映,社区成员应该对犯罪负一定责任。

因此,每一个社区公民都有义务对矫正对象教育、矫正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把矫正对象放在社会上,以社区为主要矫正力量是社会恢复理念的主要观点:“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对社区中的个人的侵害;犯罪是犯罪人错误选择的结果,犯罪人应该对此负责:对犯罪的正确反应不是惩罚,而是恢复因犯罪而造成的各种损害,真正的负责不是消极地接受惩罚,而是积极地挽回因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帮助犯罪人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应当尽可能地在犯罪的中期阶段介入,加强犯罪预防作用;所有受到犯罪影响的人都应当被鼓励参加到犯罪后处理的过程中来。

③”联合国秘书处的有关文件中对此也予以认可:“现在,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再也不能被认为是一些偶然的、零碎的经验性行为或慈善组织的善举,它应该作为全球范围内处理犯罪问题的整个策略的一部分。

各国政府应该作出努力,将更多的物力财力投入到发展新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改造那些旧的(监禁刑)替代措施,以期改善监狱对于惩治犯罪无能为力的状况。

……通过让社会负起责任并以适当的方法来对待那些可能犯罪的人,社会就可能更有效的防止犯罪。

”④
社区矫正从作为刑罚执行的意义上看,其目的就是要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对立,维护社会稳定。

对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人,更重要地是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犯罪是社会矛盾的最集中反映,犯罪人对社会矛盾采取的极端反抗方式就是犯罪,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首先是社会主体,其次才是犯罪人。

长期以来,我国偏重个人对社会义务的过分强调,忽视了个人的权利及社会对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构建社区矫正制度问题上有必要重新厘清社会(社区)的职责。

树立对矫正对象的社会职能恢复理念的前提,是站在社会主体的角度看待矫正对象,尊重矫正对象的地位、权利和价值。

社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结合而成,没有人就没有社会,同样,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找到自己的价值。

洛克认为,“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们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

”⑤在社区矫正制度设计中,首先要把矫正对象看作是一个普通公民,保证其可以获得正常的社会生活而不影响其正常社会生活的权利,其次才能站在矫正对象的立场上限制其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普通公民是社会中的弱者,希望受到秩序的保护,人们“以一个成员的身份同他人发生
①[法]马克·安来尔:《从社会防护运动角度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新发展》,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2期。

②[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7页。

③张庆方:《恢复性司法——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452页。

④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⑤[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9~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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