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
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5.08.08
•【字号】京房产籍字[1995]第475号
•【施行日期】1995.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1995年8月8日京房产籍字〔1995〕第47
5号)
各区县房地局:
各区、县局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个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各区县审核上报市局,然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加盖市政府公章下发。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申请发证的国有土地,一定要严格审核,严格按规定手续办,不准出任何差错。

切实把此项工作搞好,不出任何差错,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局要对申请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必须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核,凡有权属纠纷争议,资料证件不齐全,临时违章占地未经规划部门处理的,一律暂不登记发证。

要特别注意规划部门已批准征地的,不得再给原土地使用单位发证。

土地登记暂不实行“具结”发证办法。

集体所有制土地,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所有经审核,符合规定可以发证的,必须把好“三关”。

即由区县房政科(产权科)严格审核,由科长签字后,送区县局主管局长再逐件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市局产权处进行“三审”。

最后经市局主管局长签字,报市政府。

如因审核失误,造成错发权证或其它问题时,要逐件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以上各点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