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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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旗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改善广大农牧民危房户居住条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通过群众自筹、政府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扶助等措施,建立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使全旗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各乡镇苏木要在利用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其它资金、争取帮扶资金、本级财政投入等措施,切实解决好工程资金缺口问题。
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全面解决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牧区贫困危房户等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2、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危房改造对象必须符合救助条件。
对拟定的危改对象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程序进行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公示、政府审批。
3、相对集中,兼顾个别。
从降低成本、节约土地的角度出发,达到整村改建的要求的行政村、自然村,尽可能整行政村、整自然村集中建设,形成连片聚集效应,集中展现新农村新牧区面貌改善的成就。
危房对象较少且居住分散的自然村,考虑安排分散重建。
4、群众主体,政府推动。
群众是危房改造的主体,危房改造工程必须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始至终,坚持群众自愿参与、自主投入和自我受益。
乡镇政府要调动和集中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危房改造项目。
注意教育和引导群众不搞盲目攀比,防止因超规模、超标准建房而加重危房改造户的生活负担,造成新的贫困。
5、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帮助群众建造抗灾减灾能力强、坚固耐用、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二、救助对象
本次危房改造救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牧区贫困户。
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三、建设标准、改造方式和资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
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危改房屋设计建设要符合农牧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艺,推进住房建设技术进步。
(二)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牧区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牧户自建为主,农牧户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牧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三)补助标准
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对试点范围内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自治区财政每户补助3888元,市、旗财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分别为每户补助2916元,具备条件的乡镇苏木、村组也要划拔相应资金或建筑材料,用于贫困农牧户危房改造补助。
对农村牧区特困危房户、重点优抚对象危房户要先行改
造并给予补贴资金的倾斜和支持。
四、资金筹集、发放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集
1、个人自筹为主。
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牧区贫困户危房改造提供捐助和支持。
3、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牧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
4、整合民政、农牧业、扶贫、残联、水利、发改和交通等部门的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房屋改造建设资金,实行项目捆绑使用。
(二)发放管理
危房改造资金由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财政专户管理,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资金使用计划,经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到农牧民一卡通。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监管,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危房改造工作进度
2010年3月30日前全面启动2009年度全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2010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09年度改造任务。
各乡镇苏木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人。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建房的项目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申报,乡镇苏木审核、旗级审批,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2、村组报乡镇苏木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附表二);
(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
(4)房屋平面图、立面图;
(5)乡镇苏木危改办所需其他村料。
3、乡镇苏木危改办报旗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苏木《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附表二);
(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
(4)《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台帐》(附表三);
(5)旗危改办所需其他村料。
(二)分散建房与修缮加固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建房和修缮加固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苏木审核,旗级审批,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2、村组报乡镇苏木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组建房方案;
(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4)乡镇苏木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乡镇苏木危改办报旗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苏木《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台帐》(附表三)。
(4)旗级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三)确定对象、编制规划
1、确定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
(1)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私章或手印。
(2)评议。
村委会在接到贫困户的危房改造申请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
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在《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相应栏目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苏木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再评议、再公示,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查。
乡镇苏木危改办接到村委会上报的《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逐户进行审核。
乡镇苏木危改办对拟改造的危房进行数码正面全景及局部拍照,全景照片中须有户主影像并作必要的标注说明,如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困难类型等。
核查中若村委会上报危房改造对象与前期调查摸底对象不符,必须由村委会说明原因,并留档备查。
乡镇苏木政府审查结果要在乡镇苏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在《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上报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为加快工作进度,也可参照各乡镇苏木农村牧区低保工作中“一审核、两公示”的方法,将村评议和乡镇苏木审查合并一次进行。
(4)审批。
旗危改办接到乡镇苏木上报的《内蒙古赤峰市
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后,组织专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危房改造对象的30%。
核查结果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在《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统计汇总资料、影像资料及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台帐(附表三)整理归档。
危房改造对象申报、核查、审批实行主办人负责制。
在申报、核查、审批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导致改造对象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办人的责任。
2、编制规划
旗规划办负责编制农村牧区集中危房改造建设规划,旗建设局组织标准通用图设计,经旗危改办审查,报市危改办备案后实施。
规划要贯彻危房改造基本原则,要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各乡镇苏木要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改造区域、数量布局、建房用地等的统一规划,规划到村、到户。
原则上在同一个乡镇苏木范围内整村推进异地重建的危房改造房屋应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样式,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与尊重群众生活习惯相结合,与保护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与开发农村牧区旅游景点相结合。
危改房屋要与自然环境相和谐,体现农村牧区独特风貌和地域特色。
要积极推广采用节能暖墙、节能炕、太阳能等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型节能系统。
(四)检查验收
旗危改办定期不定期对改造工程进行检查和抽查。
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后,乡镇苏木危改办写出报告书,报旗危改办,对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报市危改办,市危改办验收合格后,接受自治区检查。
七、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苏木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列为今年工作的重要任务,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认真研究,全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旗政府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发改、财政、民政、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国土、扶贫、残联、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中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1、旗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乡镇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旗发改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
程,协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审批办理。
3、旗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的筹措,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旗监察局:对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旗审计局:负责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6、旗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牧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7、旗交通局:负责协调农牧区村危房改造村庄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8、旗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村庄水利、人畜饮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9、旗国土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
10、旗规划办: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
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
11、旗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实施集中建设的未通路的村庄的通村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12、旗农牧业局、卫生局、民委、环保局、残联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乡镇苏木政府要列支专项经费,抽调技术力量,采取措施,对危房改造项目依法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监管,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渠道不变、用处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源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村级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指导村委会具体抓好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工作。
(三)落实责任制度。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是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长
为第一责任人。
旗推进城镇化办公室将把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统一考核,旗、乡镇苏木、村要逐级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抓好落实。
乡镇苏木政府与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安全责任和竣工时限。
严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验收,重点把握好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安全生产关、检查验收关,切实做到完工一处、合格一处,验收一处。
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
实行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乡镇苏木政府要抽调人力,采取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的办法,专项推进。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苏木政府要把危房改造工作列为政府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
在工作中要坚持“五严格、五不能”,即严格制度、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不能优亲厚友,不能瞒报虚报,不能挤占挪用,不能推诿拖拉,不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要实施行政问责制,由于工作责任不到位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违纪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五)健全档案管理。
建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
危房
改造农牧户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牧户申请、身份证明、改造前后房屋和农牧户主图片、公示、审批、协议等相关资料。
(六)奖惩措施。
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和在组织实施工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方案另定);对工作不力、引发矛盾的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