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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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勘察单位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设计单位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4、施工单位
序号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3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
不改造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监理单位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1、建设单位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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