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综合测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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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关于印发
“食品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本细则。
本细则中如出现和《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不符的地方,以《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为准。
一、基本原则:
1、本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对学生各种奖励、资助和推荐就业的基本依据;
2、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非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九月份进行;
3、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
4、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量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经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的全面考核,分为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项,相应设立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四个测评分值。
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100分。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70%+文体测评分×10%。
(一)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表现、基础文明、社会工作等。
1、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2、大一、大二、大三学年德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75分;大四学年德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85分,学年德育分低于60 分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评奖、学费的减免以及将个人品行记录进入档案、毕业就业时按最低层次推荐。
3、加分标准。
(以下加分单项不累加,按最高分加;不同项可累加。
)
A 思想道德方面
(1)团组织生活会
由团委组织部鉴定出各班每次团组织生活会的质量,并根据评选标准,评比获第一名的班级成员每人加0.5分,其中班长跟团支书每人加1.5分;第二名的班级每人加0.5分,其中班长跟团支书每人加1分。
执行部门:组织部。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学年给予奖励0.5~2分;无偿献血者,给予奖励1分/次(每学年不超过2次)。
执行部门:青协。
(3)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者,给予奖励0.5~2分。
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0.5~5分。
执行部门:年级综合测评小组。
(4)担任职务加分详见下表
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院级学生干部综合测评德育加分情况表
B 日常管理
(1)、文明宿舍
①在宿舍卫生检查过程中,获得校级文明宿舍的,宿舍舍长每年加德育分3分,宿舍其他成员每人每年加德育分2分;获得院级文明宿舍的,宿舍舍长每年加德育分2分,宿舍其他成员每人每年加德育分1分。
②如果该学期宿舍情况一切良好,没有被各级通报批评的,宿舍舍长每学期奖励2分,宿舍成员奖励1分。
执行部门:自律会。
(2)、参加校、院大型活动
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迎新晚会、运动会、食品文化节等,根据各类活动事后总结表彰给予加0.5——3分奖励,可以累加。
表彰执行部门:院团委、学生会。
(3)、宣传工作
积极参与各类宣传活动,每年将举行宣传工作表彰,给予表彰个人加0.5——3分奖励,可以累加。
表彰执行部门:院团委、宣传部。
(4)、通报表扬
获得校级通报表扬每次加3分,院通报表扬每次加2分,年级通报表扬每次加1分。
(各级通报表扬级别由院团委认定)
(5)特殊贡献加分
对学院安全稳定,学生心理动态等信息方面为学院做出积极的贡献者,由各年级辅导员提名,报请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同意,给予每生每学年加0.5—2分。
C 荣誉表彰
(1)获国家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每人次每学年奖励10分;获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每人次每学年奖励8分;
(2)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称号:每人次每学年奖励6分;获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部:每人每学年奖励4分;获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青年志愿者、校先进个人(社会工作、文艺工作)、校学生会工作积极分子、校十佳百星称号及校学生会颁发的奖励:每人每学年奖励2分;获得校学生会各部门荣誉的加1分。
获得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称号:每人次每学年奖励4分;获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团干部:每人每学年奖励2分;获院优秀共青团员、院优秀青年志愿者、院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社会工作、文艺工作等)、优秀班长、优秀团支部书记、学习进步奖等院学生会颁发的奖励:每人每学年奖励1分。
(3)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集体:班长、支书奖励9分,班委奖励8分,其成员每人奖励7分;获省级荣誉称号的集体:班长、支书奖励5分,班委奖励4.5分,其成员每人奖励4分;获校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班委会:班长、支书奖励4分,班委奖励3.5分,,其成员每人奖励3分;获院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班委会:班长、支书奖励3分,班委奖励2.5分,,其成员每人奖励2分。
4、扣分标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每人次扣8分,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6分,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5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3分。
受到学院记过处分的每人次扣6分,受到学院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5分,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4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年级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1分。
A 思想道德方面
(1)团组织生活会:未如期举行班级团组织生活会的班级,该班班长、支书扣1分,班级其他成员扣0.5分。
(2)党员和学生干部必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起先锋模范作用,未能做到表率和带头作用的,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扣0.5~2分。
B 日常管理
(1)文明宿舍及安全用电管理
宿舍舍长是宿舍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学校、学院文明宿舍和安全用电等检查中有发现违规违纪和其他不文明现象的给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院级、校自律会级、院自律会级。
扣分标准如下:校级通报,宿舍舍长扣4分,宿舍其他舍员扣3分;院级通报,宿舍舍长扣3分,宿舍其他舍员扣2分;校自律会级通报,宿舍舍长扣2.5分,宿舍其他舍员扣1.5分;院自律会级通报,宿舍舍长扣1分,宿舍其他舍员扣0.5分;以上通报是指集体通报,如果该宿舍是个人被通报,该个人按以上规定扣分,宿舍舍长同时扣0.5分。
(2)学分检查
在学分检查中,各班学习委员每节课前要负责点名,学习部抽点,旷课一次扣0.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25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以学院、年级通报批评处分;在节假日未经请假提前回家的,视情节轻重,给以学院或年级通报批评处分,同时扣除相应德育分。
(二)智育测评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学习类活动和生产实习(不包括体育课)。
1、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
成绩分=该学年各课程学分积的总和/该学年各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
2、公共选修课、公益劳动、专业劳动和部分专业选修课不记入智育成绩;
3、补考后按按补考后成绩算,同时扣除相应学分;考试违纪的按0分算,同时扣除相应学分;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缺考按0分计;
4、奖励分主要体现学生参加校(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科技、学术方面的各种竞赛、考试和社会实践以及在国内外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的情况;
5、奖励分标准:
(1)在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
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奖励9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奖励7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奖励5分,优胜奖(或鼓励奖)奖励3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1.5分;在全国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奖励7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奖励5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奖励3分,优胜奖(或鼓励奖)奖励1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奖励1分。
(2)在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7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5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3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2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1分;在全省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6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4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2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1分, 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0.5分;
(3)在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5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3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2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1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0.5分;
(4) 在我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3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2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1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0.6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0.3分;同一作品在不同等级比赛中获奖,不累加。
(5)出版专著(10万字以上),奖励10分;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7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3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1分;在学术刊物(CN 号)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5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2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1分,第三作者以后的通讯作者均认定为第三作者,按第三作者的标准进行加分,在增刊中发表减半加,网络上发表的无效。
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与专业不相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3.5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1.5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0.5分;在学术刊物(CN号)上发表与专业不相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2.5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1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0.5分,第三作者以后的通讯作者均认定为第三作者,按第三作者的标准进行加分,在增刊中发表减半加,网络上发表的无效。
有修第二学位的同学,所发表论文如与第二学位相关,也按专业不相关论文加分。
关于刊物级别,是否增刊,论文与专业是否相关情况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统一认定。
(6)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该学年智育测评分加2分,每人在校期间该项只能加一次。
(7)通过国家英语6级考试,该学年智育测评分加3分;通过国家英语4级考试,该学年智育测评分加1.5分。
可以累加,每人在校期间每项只能加一次,通过分数按照国家标准425分。
注:①智育奖励分加分最高上限为12分。
②国赛、省赛、校赛和院赛如为团队集体参赛的,奖状或文件排名第一者加以上(1)-(4)小点规定之分数,在奖状或文件排名中第二及以后者都按乘0.7倍加分。
③以上(1)、(2)、(3)、(4)点中提到的作品参赛级别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统一认定。
(三)文体测评包括文艺测评和体育测评。
1、文体测评公式:文体测评分=文艺分×50%+体育分×50%;
2、文艺分公式:文艺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文艺分的基础分为80分);
3、体育分公式:体育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有体育课的体育分的基础分为体育课成绩分;没有体育课的体育分的基础分为80分);
4、文艺测评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文艺类表彰及荣誉称号的,奖励10分;获省级文艺类表彰及荣誉称号的,奖励6分;获校级文艺类表彰及荣誉称号的,奖励4分;获院级文艺类表彰及荣誉称号的,奖励2分;
(2)参加国家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按决赛成绩第一名(一等奖)每人奖励10分,第二名每人奖励8分,第三名每人奖励6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4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2分,参与人员每人加0.5分;
(3)参加省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按决赛成绩第一名(一等奖)每人奖励8分,第二名每人奖励6分,第三名每人奖励4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3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2分,参与人员每人加0.5分;
(4)参加校(市)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包括征文赛),按决赛成绩第一名(一等奖)每人奖励6分,第二名每人奖励4分,第三名每人奖励3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2分;参与人员每人加0.5分。
(5)参加院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包括征文赛),按决赛成绩第一名(一等奖)每人奖励4分,第二名每人奖励3分,第三名每人奖励2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1分,参与人员每人加0.5分。
(6)校、院级各类文艺比赛中如果有设置最佳单项奖的,根据单项等级加0.5—6分,具体单项等级和加分多少由举办方提供,院团委审核认定。
(7)关于参加迎新晚会、食品文化节等大型活动的加分将根据每次活动结束后的表彰进行加分,具体按照院团委下发的表彰文件执行。
(8)同一节目获同一类别竞赛的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9)特殊贡献加分
对学院文艺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者,由各年级辅导员提名,报请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同意,给予每生每学年加0.5—2分。
5.体育测评奖励标准:
(1)参加全国(含华东区农林水院校运动会)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10分,第二名每人奖励8分,第三名每人奖励7分,第四名每人奖励6分,第五名每人奖励5分,第六名每人奖励4分,第七名每人奖励3分,第八名每人奖励2分;
(2)参加省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按决赛成绩第一名(一等奖)每人奖励8分,第二名每人奖励7分,第三名每人奖励6分,第四名每人奖励5分,第五名每人奖励4分,第六名每人奖励3分,第七名每人奖励2分,第八名每人奖励1分。
(3)参加校(市)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按决赛成绩第一名(一等奖)每人奖励7分,第二名每人奖励6分,第三名每人奖励5分,第四名每人奖励4分,第五名每人奖励3分,第六名每人奖励2分,第七名每人奖励1分,第八名每人奖励0.5分;
(4)参加院运动会等院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按决赛成绩第一名(一等奖)每人奖励4分,第二名每人奖励3分,第三名每人奖励2分,第四名每人奖励1分,第五、第六名每人奖励0.5分;(每届院运会个人加分取参与团体或个人赛单项最高分,不予以累加)(5)校、院级各类体育比赛中如果有设置最佳单项奖的,根据单项等级加0.5—7分,具体单项等级和加分多少由举办方提供,院团委审核认定。
(6)参加院班班篮球赛、排球赛、乒乓球赛、羽毛球赛的,第一名的班级参赛主力队
员每人体育分加4分,非主力队员每人体育分加3分;第二名的班级参赛主力队员每人体育分加3分,非主力队员每人体育分加2分;第三名的班级参赛主力队员每人体育分加2分,非主力队员每人体育分加1分;
(7)获国家级文艺、体育类荣誉称号的,奖励10分;获省级文艺、体育类荣誉称号的,奖励6分;获校级文艺、体育类荣誉称号的,奖励4分;获院级文艺、体育类荣誉称号的,奖励2分;
(8)特殊贡献加分
对学院体育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者,由各年级辅导员提名,报请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同意,给予每生每学年加0.5—2分。
(9)关于参加校、院运动会等大型活动的工作人员加分将根据每次活动结束后的表彰进行加分,具体按照院团委下发的表彰文件执行。
(9)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竞赛的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组长: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院党委副书记
秘书:院团委书记
成员:学院教授、班主任代表、辅导员、院学生团总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综合测评的执行、解释工作
办公室主任:院党委副书记
副主任:院团委书记
成员:辅导员、院学生团总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
年级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组长:年级辅导员
成员:班主任代表、辅导员助理、各班班长/团支书、各班一名学生代表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组长:班长、支书
成员:班主任、班委2名非班委3名
四、工作要求:
1、各专业年级测评结果需与年级内同学见面,并公示三天;
2、学院内专业年级的同学有权对本年级专业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明白处提出质疑,由各班综合测评小组负责解释,若仍有问题者可向分管辅导员反映相关情况,由分管辅导员协商解决。
3、学校、学院所有活动参加完或举办完后,主要的参与和举办部门要对活动进行总结,在总结的过程中要对加分进行明确,获奖加分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对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组织者或其他参与者可以给以加相应的分数,分数控制在0.5—4分。
加分情况需报院团委同意。
五、本实施细则如与学校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以学校的规定为准。
六、如遇特殊情况,各类加分按照学校或学院下达的文件执行。
七、学院综合测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出现本实施细则未规定之事宜,最终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裁定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由食品科学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2012学年综合测评依照本细则执行,原“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自然废除。
中共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委员会
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