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珠未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案(甬公镇(招)行罚决字[2021]0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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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珠未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案(甬公镇(招)行罚决字
[2021]0168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镇(招)行罚决字[2021]01685号
【处罚依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18363608130100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18363608430100 【处罚日期】2021.10.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招宝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镇海区
【处罚对象】王海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19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1日11时15分,民警岑**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繁景小区西南侧发现有一条狗未办理犬只登记。

经调查该犬只为王海珠饲养,从2006年开始饲养至今,王海珠因疏忽一直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王海珠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海珠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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