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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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解读
义务教育条例明确了“就近入学”原那么,下面为大家的一篇“《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昨日下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福建省国防发动条例》、《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等。
长期以来,应试教育备受诟病。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设“素质教育”专章,对其内涵、施行等进展了明确规定。
据悉,福建省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标准素质教育的省份。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那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条例》还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根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同时,针对学校的“禁令”还有: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上课补
课。
曾经饱受诟病的“老师卖书”现象也被明令制止,第三十三条规定,教授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其他商品,也不得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在保障义务上,《条例》提出了多条详细规定。
用地方面,县级政府应当将学校建立纳入城乡规划,学校的搬迁和撤并,应先建后迁撤,保证正常教学。
学校的新建、恢复,那么须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改变用处。
师资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老师的工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实行老师资格,未获得老师资格或老师资格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教学工作。
素质教育方面,学校不得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保证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展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老师的唯一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