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芳与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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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芳与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
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青28行终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萍吴培青邢昌
【审理法官】何萍吴培青邢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冶金芳;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格尔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冶金芳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格尔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冶金芳
【当事人-公司】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格尔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苏志国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许国涛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苏志国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许国涛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永智李子豪苏志国许国涛
【代理律所】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冶金芳
【被告】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法院(2019)青2802行初8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冶金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1:36:51
冶金芳与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
定书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青28行终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冶金芳。
委托代理人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维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所在地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众信巷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1710515359D。
负责人张效勇,该行政委员会主任。
出庭负责人杜瑞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所在格尔木市地柴达木东路5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1015001508E。
负责人郭贵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文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格尔木市昆仑中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1015080074k。
负责人胡炜军,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薛培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格尔木市机场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1015080170W。
负责人祝元甲,该镇镇长。
出庭负责人达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所在地格尔木市昆仑南路西台巷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1757447867B。
负责人青排,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绍辉。
审理经过上诉人冶金芳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格尔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2019)青2802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法院(2019)青2802行初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冶金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何萍
审判员吴培青
审判员邢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雪梅
书记员司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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