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国家政策不作为民法渊源,并不等于说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关系和民事司法裁判中不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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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国家政策不作为民法渊源,并不等于说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关系和民事司法裁判中不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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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从学者观点和国外立法看,民法的渊源包括法律、习惯法、判例、法理、学说等。

《民法典》总则编在起草过程中对民法的渊源问题进行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最终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删除了国家政策。

《民法典》总则编没有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

主要理由是∶第一,政策不具有稳定性;第二,政策往往不以公告的形式告之于全体国民,有的只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达给各有关机关;第三,政策的规范性太弱,缺乏对具体行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不宜再将国家政策作为直接的民法渊源∶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民事法律已经基本完备,已经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适用国家政策增补民事法律漏洞的空间已经非常小了。

二是党的十八大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法治的基本内涵在于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政策来治理社会关系。

三是国家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但其缺点是不稳定和不公开性,不利于形成社会关系的稳定预期。

国家政策不作为民法渊源,并不等于说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关系和民事司法裁判中不发挥作用。

在司法裁判中,国家政策可以通过民法中引致条款发挥作用,如认定为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作为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新内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政策的目的同样可以实现。

很多重要政策对民事活动具有很强约束,如小产权房、房屋限购、《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等,在涉及民事纠纷时,国家政策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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