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纠纷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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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程停⼯损失纠纷的处理⽅法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进⾏⼯程建议时发包⼈与承包⼈要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要对⼯程交付时间作出规定,如果逾期交付的,承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建设⼯程停⼯损失纠纷的处理⽅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建设⼯程停⼯损失纠纷有什么处理⽅法
1、发包⼈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技术资料等造成的停⼯损失
如果⼯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技术资料的,发包⼈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承包⼈与发包⼈应当⼀起对原材料、设备进⾏检验、验收后,由承包⼈妥善保管,发包⼈⽀付相应的保管费⽤。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的材料,承包⼈应当按照约定进⾏测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测试,费⽤由发包⼈承担。

如果经检验发包⼈提供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约定不符合的,承包⼈有权拒绝接收保管,并可以要求发包⼈运出施⼯现场并予以更换。

如果发包⼈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可以中⽌施⼯并顺延⼯期,因此造成承包⼈停⼯、窝⼯损失的,由发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发包⼈提供场地的,发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提供承包⼈施⼯、操作、运输、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以及建设⼯作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切通道)。

具体⼯作包括:
(1)发包⼈应当在承包⼈⼯作前及时办理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地等的申报⼿续,包括⼯程地址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地征⽤、租⽤,申请施⼯许可证和占道、爆破及临时铁道专⽤岔线许可证。

(2)确定建设⼯程及有关道路、线路、上下⽔道的定位标桩、⽔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发包⼈在提供场地前,应当清除施⼯现场内⼀切影响承包⼈施⼯的障碍,并向承包⼈提供施⼯所需⽔、电、热⼒、电讯等管道线路,保证承包⼈施⼯期间的需要。

发包⼈未能提供符合约定、适合⼯作的场地致使承包⼈⽆法开展⼯作的,承包⼈有权要求发包⼈排除障碍、顺延⼯期,并可以暂停⼯作,因此造成承包⼈停⼯、窝⼯损失的,承包⼈可以要求发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发包⼈提供⼯程建设所需资⾦的,发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付。

这⾥的资⾦⼀般是指⼯程款。

在现实中,由发包⼈提供⼯程款的包括预付⼯程款和按⼯程进度⽀付⼯程款两种,具体可由双⽅当事⼈在建设⼯程合同中约定。

如果建设⼯程合同约定由发包⼈预付⼯程款的,发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预付⼯程款,开⼯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例逐次扣回。

发包⼈未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程款的,承包⼈可以向发包⼈发出预付⼯程款的通知,发包⼈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程款,承包⼈可以停⽌⼯作并顺延⼯期,发包⼈应当从应付之⽇起向承包⼈⽀付应付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承包⼈停⼯、窝⼯的损失。

如果建设⼯程合同约定发包⼈按⼯程进度付款的,发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付⼯程款。

实践中,完成约定的⼯程部分后,由发包⼈确认⼯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程价款,经发包⼈签字后⽀付。

发包⼈在计算结果签字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按照要求⽀付⼯程款的,承包⼈可以向发包⼈发出⽀付⼯程款的通知,发包⼈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程款,承包⼈可以停⽌⼯作并顺延⼯期,发包⼈应当从应付之⽇起向承包⼈⽀付应付价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承包⼈停⼯、窝⼯的损失。

由发包⼈提供有关⼯程建设技术资料的,发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技术资料。

这⾥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数据、设计⽂件、施⼯图纸以及说明书等。

因为根据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承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图等技术资料进⾏施⼯,如果发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承包⼈就不能正常进⾏⼯作,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可以要求发包⼈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建设⼯作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并有权暂停⼯作,顺延⼯期,并有权要求发包⼈承担承包⼈因停⼯、窝⼯所造成的损失。

2、承包⽅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期顺延签证⽽造成的停⼯损失
如⼯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发包⽅会要求承包⽅承担⼯期违约责任,承包⽅会要求发包⽅赔偿其停⼯、窝⼯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因发包⽅在施⼯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付⼯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主张⼯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的先履⾏抗辩权能否得到⽀持?
依照民法典第⼋百零三条的规定,发包⼈在施⼯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付⼯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可以顺延⼯期,即享有⼯期顺延权。

但是,当事⼈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应当办理⼯期顺延签证。

如果在实际履⾏中承包⽅没有办理⼯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
(1)发包⽅未按合同约定⽀付⼯程进度款,承包⽅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期顺延签证,发⽣纠纷后承包⽅主张⼯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丧失了⼯期顺延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前建筑市场发包⽅处于强势,承包⽅往
往在施⼯过程中很难办到⼯期顺延的签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提出了顺延⼯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迟延⽀付⼯程款情节较为严重⽽影响了施⼯进度的,那么对其⼯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持。

如果承包⽅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迟延⽀付⼯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享有⼯期顺延权。

此外,因发包⽅迟延⽀付⼯程进度款⽽认定承包⽅享有⼯期顺延权的,⼀般⼯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发包⽅付清进度款之⽇⽌。

(2)发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期顺延签证,承包⽅在诉讼中主张⼯期顺延权的,⼀般应予⽀持。

因为发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所⽤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就⽆法进⾏施⼯,必然导致⼯期延误。

该困难属承包⽅⽆⼒克服之困难,此情况下如不⽀持承包⽅的⼯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3、隐蔽⼯程中发包⼈未及时检查⽽造成的停⼯损失
在⼀个整体的建设⼯程中,往往有⼀些需要隐蔽的⼯程,如某些地下管道的铺设、安装等。

对于这些隐蔽⼯程检查验收通常应当在⼯程隐蔽之前进⾏,如果在⼯程隐蔽之后对其进⾏检查验收,则需要重新开挖,揭去覆盖物,增加不必要的费⽤。

关于隐蔽⼯程的检查验收,应当注意以下规则:
(1)承包⼈的通知义务。

即在隐蔽⼯程隐蔽之前,承包⼈应当及时通知发包⼈进⾏检查,以确定⼯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承担。

(2)对隐蔽⼯程在隐蔽前的检查,既是发包⼈的权利,⼜是发包⼈的义务。

在发包⼈没有及时检查的情况下,承包⼈也不能⾃⾏检查后将⼯程隐蔽。

同时,法律赋予承包⼈可以因此顺延⼯程⽇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窝⼯损失的权利。

⼆、建设⼯程停⼯损失纠纷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七百九⼗⼋条隐蔽⼯程在隐蔽以前,承包⼈应当通知发包⼈检查。

发包⼈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等损失。

第⼋百零三条发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技术资料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等损失。

2、《第⼋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相关规定:
(1) 因发包⼈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技术资料的,隐蔽⼯程在隐蔽之前,承包⼈已通知发包⼈检查,发包⼈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程中途停、缓建,发包⼈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造成的停(窝)⼯损失,包括停(窝)⼯⼈员⼈⼯费、机械设备窝⼯费和因窝⼯造成设备租赁费⽤等停(窝)⼯损失。

(2)发包⼈不履⾏告知变更后的施⼯⽅案、施⼯技术交底、完善施⼯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停(窝)⼯,以⾄难以完成⼯程项⽬建设的,承包⼈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发包⼈逾期仍不履⾏的,⼈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条、第⼋百零三条规定裁判顺延⼯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建设⼯程停⼯损失纠纷有什么处理⽅法”问题进⾏的解答,建设⼯程停⼯损失纠纷的处理⽅法依据造成⼯程停⼯的原因⽽定,纠纷的处理可按民法典或者建筑法的规定进⾏。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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