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1.04.03
•【字号】青政办[2001]61号
•【施行日期】2001.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监督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6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的意见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途径。

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预算执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地区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中,凡涉及到省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事项的,应事先与省财政厅沟通或先由省财政厅审核。

属于重大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参考。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文件或地方性法规时,凡涉及省财政预算资金年度安排或预算资金跨年度安排以及有关收入问题的,应提前与省财政厅协商。

如意见分歧的,由省财政厅就有磁预算和收入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尽量减少已定预算的变更,以保持年度预算动态的平衡。

但对执行年度预算中发生的事前难以预料的重大项目资金调整或安排事宜,应及时报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资金调整申请文件后,即按预算追加追减程序给予办理。

四、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绕过省财政厅直报省政府的项目资金追加事项,建议省政府转送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省政府。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