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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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
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险理赔程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以及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通常,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以及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且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果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前述两种情形之下,对于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作出核定之后,应当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其通知行为的时限,仍然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保险公司的核定结果分为属于保险责任和不属于保险责任两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金赔偿事宜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确定保险赔偿的数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其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
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赔偿时,应当遵守有关责任限额的规定。

如果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则保险公司应当在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如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于赔偿发生争议,无法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则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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